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胁从犯,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探究——以胁从犯为标本

摘要:

行为人受到严重,紧急的胁迫实施胁迫者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各国刑法中的评价不尽相同,但均对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产生了一定的作用,或影响定罪或左右量刑.这其中的原因并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制度构建,而且蕴含了更多刑法观念的差异.本文从我国刑法胁从犯和其他立法例中受胁迫实施犯罪行为入手,旨在洞悉刑法所应当具备的人本主义精神和人性基础,宽容品格.通过给予受胁迫行为从宽刑法评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分析,笔者得出了刑法人本主义精神指导下受胁迫行为应当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分野的结论.另外,笔者以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为标本,比对其他立法... 展开 行为人受到严重,紧急的胁迫实施胁迫者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各国刑法中的评价不尽相同,但均对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产生了一定的作用,或影响定罪或左右量刑.这其中的原因并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制度构建,而且蕴含了更多刑法观念的差异.本文从我国刑法胁从犯和其他立法例中受胁迫实施犯罪行为入手,旨在洞悉刑法所应当具备的人本主义精神和人性基础,宽容品格.通过给予受胁迫行为从宽刑法评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分析,笔者得出了刑法人本主义精神指导下受胁迫行为应当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分野的结论.另外,笔者以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为标本,比对其他立法例中的受胁迫犯罪行为,遵循胁从犯的立法原意和历史沿革进行了利弊分析,提出了纯化共同犯罪人种类以及将"受胁迫"构建为独立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的主张,从而完善我国胁从犯制度. 本文的建构依托两条线索,一是胁从犯的立法完善.通过比较其他立法例中受胁迫行为的刑法评价和运行机制,建议取消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种类,并设立胁迫作为独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二是通过对胁从犯规定的比较,反思和立法完善,挖掘其中蕴含的刑法人本主义精神和宽容品格,并将其作为根本原则之一运用到其他具体制度中,实现从微观到宏观再到微观的螺旋上升,完成其发展蜕变过程. 与此同时,胁从犯的立法完善是在刑法人本主义精神指导下完成的,而人本主义刑法观念又通过具体制度来实现.此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胁从犯的立法完善涉及了取消其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地位和构建胁迫独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两个步骤.文章选择了立法和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设立严格的适用条件平衡刑法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目标. 值得提及的是,文章从微观制度构建探究了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双面性的合理性,并主张扩大犯罪构成消极要件的范围,从观念上强化犯罪构成双面性的必要性,即犯罪构成既是肯定犯罪的条件,又是否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 从微观受胁迫行为的立法到宏观的刑法精神,刑法观念,刑法品格,最后再次落实到微观的胁从犯制度改造,本文意在沟通刑法内在与外在,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以达到"良法之治"的目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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