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 犯罪对象:一般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本类罪最常见、最重要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5.1 故意杀人罪🌸
- 概述
- 是一个简单罪名;
- 法条上非常简陋,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忽略了一堆特例,搞得司法解释很多。实际上应该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例如:自杀、法警依法杀人、杀死胎儿(堕胎)都不属于故意杀人
)。 - 在中国中,只要是胎儿而不是婴儿,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人”,哪怕那个胎儿可能过了8个月且完全健全,可以早产或引产的。所以故意杀死孕妇腹中的胎儿,在中国不属于故意杀人。这个分法过于机械,美国的法律就好一点,杀死超过24周以上的胎儿或婴儿,定一级谋杀。
-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没办法定【故意杀人罪】,例如: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第11中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下探到12岁整,所以前几天邯郸那三个畜生才能被追责。
)和彻底的精神病人。
- 叙明罪状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定本罪;
- 区分于【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看是否针对特定人、是否造成公共安全方面的危险;
- 安乐死在我国不合法,定【故意杀人罪】;
- 对于被害者“自杀”的情况:
- 暴力、威胁他人自杀的,定本罪;
- 相约一起自杀最后自己不自杀(
骗别人去死
),一般定本罪(因为无法判定自杀行为主观因素大还是客观因素大
); -
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自杀,定本罪;
-
教唆(
要求言语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气话不算
)、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不是犯罪;
-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聚众打砸抢中 故意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本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定原来的罪(
都刑罚较轻
); - 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中致人死亡的,或者绑架撕票的,定各自罪名的结果加重犯;
5.2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概述
- 典型的过失犯;
- 要区别于间接故意,被告人本人是不愿意看到最后的结果的;
- 要区分于【意外事件】,即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行为的危险性(
例如你在山崖上打打闹闹,那肯定很容易把人搞死,但是你在床上打打闹闹,没人会认为这样容易搞死人
)。对于意外事件,嫌疑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刑法中已有过失死亡的具体罪名的,按照具体罪名判;
5.3 故意伤害罪
- 概述
- 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只能身体物理上的伤害
);
- 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 叙明罪状
- 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才能定本罪,轻微伤一般不定罪,需要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
- 合法的伤害是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医疗美容、做手术。甚至于,通过事前的合同或者承诺,是可以对他人做一定程度的伤害的,但不能造成严重后果(
重伤、死亡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 - 随意打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定【寻衅滋事罪】(
等于是古惑仔随意在街头搞事
);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致人死亡的过失(
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区别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故意(是否故意要伤害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 伤害动机 故意 故意 过失 对被害人死亡的期待 期待 不期待 不期待 - 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都是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
- 抢劫、强奸、拐卖、绑架等犯罪过程中故意伤害的,定各自罪名的结果加重犯;
- 其余像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的,定本罪(
属于转化犯,构成一个更重的犯罪,盖掉了原有犯罪的性质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定本罪(
这种摘取是不涉及生命安全的,涉及生命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
);违背本人意愿摘取尸体器官,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5.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概述
- 重点是“组织”,个别人自愿出卖人体器官是个别行为,不提倡但没刑事问题。但是组织他人买卖,形成产业链就属于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
- 人体器官与人格尊严相联系,出卖人体器官在几乎所有国家法律中都是不允许的;
-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属于出卖人体器官,但是不属本罪的情况: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上述行为犯【故意伤害罪】。
-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
-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上述行为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
5.5 强奸罪🌸
- 概述
- 犯罪客体:妇女的性权利;
- 犯罪对象:妇女、幼女(
在中国的刑法中,是绝对不会出现一个男性成为强奸的受害人的
); - 关于强奸罪的手段,是否涉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一句经典的判别式:使之不敢,不知,不能反抗。
- 【强奸罪】是中国所有犯罪中最容易出现被诬告的罪名(
司法解释语
)。故作为男性,需要做到保护好自己,避免构成强奸的犯罪四要件,别成为受害人;其次谨言慎行,避免无第三者见证的情况下与无亲密关系女性同处一室,尤其要避免酒后同处一室(司法实践上诬告成功最高的场景,基本上无明显脱罪理由,只要女性坚持强奸控告,你就会被判定强奸
)。
- 叙明罪状
- 【强奸罪】具有两种行为方式:
- 【强奸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一定要插进去才算
)的行为; - 【奸淫幼女】:故意(
得明知是幼女,不知道不算奸淫
)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 【强奸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 强奸罪的加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当女性成为强奸的共犯(
帮助犯、胁从犯
)或者间接故意时也成立强奸罪。(如女友帮助男友强奸闺蜜
); - 利诱(
开条件、性交易
)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必须得达到不能反抗的情况才算。但是如果女性事后更改口供告开条件者强奸,开条件者也是百口莫辩的,也是除非有聊天记录等物证,不然基本【强奸罪】板上钉钉了。(
最高明的猎人往往以猎物的形式出现
) - 区别于【通奸】和【半推半就】,关键看有无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上很难界定,做题会有暗示信息
); - 第一次违背意志,后多次自愿,第一次不定强奸。
- 对于【强奸】和【通奸】(
在司法实践上,男女朋友关系被归类到通奸中
):- 男女双方本有通奸关系,后女方告发男性强奸,不定【强奸罪】;
- 强奸后,男方对女方进行精神威胁,使之不得不就范,不是通奸,定【强奸罪】;
- 女方之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维持通奸关系,男方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
- 【求奸未成】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女方坚决拒绝,男方没有得逞(
期间没有暴力手段
),不构成强奸未遂,不定【强奸罪】; - 区别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判断依据是嫌疑人有无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 判断【奸淫幼女】需要嫌疑人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是幼女。 - 奸淫幼女的区分:
-
未满12周岁而奸淫的,认定为“明知”,定本罪;
-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定本罪(
包括监护人、看护人、老师、医生
); - 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仍与其发生关系,定本罪; - 12周岁以上未满14岁,按照一般人观察判断可能是幼女而奸淫的,认定为“明知”(
这个司法实践就很难搞了,毕竟衣服不同妆容不同会给人造成迷惑
); - 利用金钱诱骗未成年女性的,或利用优势地位,逼其就范的,定本罪。
-
- 【强奸罪】具有两种行为方式:
- 结果加重犯情节🌸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持续犯
); - 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 2人以上轮奸的;
- 奸淫幼女造成幼女伤害的;
-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
-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后果一般包括【1】被害人疯了、【2】被害人怀孕了、【3】被害人得了严重的性病
);
结果加重之下,最高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3】国家工作人员、【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的;
- 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
- 对【1】不满12周岁儿童、【2】农村留守儿童、【3】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
- 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5.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概述
- 犯罪对象:14、15周岁的女性(
在刑法上,已满14岁就被定义为妇女了
); - 中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但完全性同意年龄是16周岁(
等于是只要到了16周岁,在自愿前提下的性行为都不犯法。
),但成人年龄是18周岁。
- 犯罪对象:14、15周岁的女性(
- 叙明罪状
- 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其职责所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定本罪;
5.7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概述
- 选择罪名,包括【强制猥亵罪】和【强制侮辱罪】。
- 猥亵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已满 14 周岁的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的对象;
- 叙明罪状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定此罪;
- 无强制地调戏、猥亵妇女,不构成犯罪;
- 强奸未遂过程中发生猥亵、侮辱,定【强奸罪】;
- 区别于【侮辱、诽谤罪】,本罪的侵犯客体除了人格尊严以外,还带有跟性相关的侮辱;而【侮辱、诽谤罪】则只侵犯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侮辱罪】是亲告罪(
自己告了才立案
),而【强制侮辱罪】是公诉罪(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就不按照被害人自己的意愿走了
);
5.8 猥亵儿童罪
- 概述
- 犯罪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不分男女
);
- 犯罪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 叙明罪状
- 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定本罪;
- 关于本罪,有以下的【结果加重】情节:
- 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 聚众猥亵儿童的,情节严重的;
- 在公众场合当众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
-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从一重罪;
-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符合要件,则【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 由于刑法中【强奸罪】只适用于女性,所以强奸男童,造成男童轻伤以上后果,定【故意伤害罪】。
5.9 非法拘禁罪
- 概述
- 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只有国家通过司法判决才能依据判决剥夺一般公民的自由
); - 属于继续犯;
- 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叙明罪状
- 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尤其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器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以上的;
-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精神失常的;
-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
把1个人拘3次也算
)的; - 司法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拘禁的;
-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造成死亡的,定本罪的结果加重;故意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转化了
);即非法拘禁中用暴力致人伤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为 讨债 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而不是刑罚较重的【绑架罪】;
-
绑架、拐卖等犯罪中有拘禁行为的,定各自犯罪;
- 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5.10 绑架罪🌸
- 概述
- 与【非法拘禁罪】是姊妹罪,但应仔细辨析;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三种行为,定本罪:
-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搞钱的
); -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为情或者寻求吸引关注
);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
-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 区别于【非法拘禁罪】,本罪应考察犯罪行为人有无勒索财物或者绑人做人质的目的;
- 为讨债而绑架的,一般定【非法拘禁罪】;
- 不管有没有关起来或者关了多久,只要绑架了他人或者偷到了婴儿,本罪即为既遂;
- 绑架中有杀伤行为的,定本罪从重处罚;
- 绑架中有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 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又撕票的,定【故意伤人罪】(
因为【绑架罪】不是八大罪,如果不是因为杀人就没法定罪了
);
- 有以下三种行为,定本罪:
5.11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概述
-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儿童,其中“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
- 最关键的一个字就是卖,没有买卖的不算。
- 叙明罪状
-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定此罪;
- 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定本罪。具体情况有:
-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 倘若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观念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定罪。
但是,如果私自送养子女致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可定【遗弃罪】。 -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捡拾儿童后出卖的,定本罪;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拐卖儿童而后又出卖的,定本罪;
- 拐卖中强迫、诱骗被拐卖者卖淫的,定本罪;
- 拐卖妇女到风月场所,迫使其卖淫的,定本罪(
而不是【强迫卖淫罪】或者【组织卖淫罪】,因为【拐卖妇女罪】更重且重的多,最高可以判死刑的
);风月场所工作人员通谋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和【组织卖淫罪】从一重处罚。 - 明知情况而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合法证明、居间介绍等,构成本罪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但收买人未被追究的除外;
- 拐卖中有强奸行为的,定本罪的结果加重;
- 拐卖妇女的收买者强奸被拐卖妇女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的数罪并罚(
因为你买来也不一定要强奸,强奸属于另起犯意
); - 拐卖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数罪并罚;
-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后教唆其犯罪的,数罪并罚;
- 最高刑处罚🌸
- 以下行为将视作结果加重,承担最高刑处罚:
- 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定【绑架罪】
);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妇女、儿童卖到境外的(
境外很难找回来的,容易适用死刑
);
- 以下行为将视作结果加重,承担最高刑处罚:
5.1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概述
- 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收买的;
- 叙明罪状
- 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
- 收买又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本罪与各自罪数罪并罚;
- 收买后善良对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允许妇女归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判处数罪并罚:
- 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非法犯罪活动的;
-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 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
- 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 对于解救或阻碍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情况,关联犯罪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只能是特定的有解救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
)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只能是收买的当事人犯本罪
); - 被诉前主动报案或反映,愿意被拐者返回,或送回,无严重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好吃好喝一路礼送
);
5.13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概述
- 童工
≠
\neq
=儿童:
- 儿童: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 童工: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在中国,雇佣童工不是犯罪,只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有从事特定行业才算犯罪。
- 童工
≠
\neq
=儿童:
- 叙明罪状
- 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构成本罪且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数罪并罚;
5.14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概述
- “户” = “住宅”,成立住宅要求有两个条件:
- 封闭性(
或者说私密性
); - 生活性(
用来生活起居的地方
);
- 封闭性(
- 例如:学校宿舍不是住宅(
算作公共设施或公共场合
)、宾馆酒店不算住宅(短期租住算公共设施,长期租住才可能算成住宅
); - 进入住宅的方式一定要未经允许非法进入。(
例如一个经典的案例,水管工在主人的允许下进入住宅修水管,后来见主人非常有钱,心生歹念,盗窃了许多昂贵财物。被抓获后,由于他一开始进入住宅是经允许的且是因为工作需要,属于合法进入,所以他没法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只能定【盗窃罪】
) - 具体关于【非法侵入】有两个部分:
-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
- 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
- “户” = “住宅”,成立住宅要求有两个条件:
- 叙明罪状
- 非法入侵住宅的,定本罪;
- 本罪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有牵连关系;
5.15 诬告陷害罪
- 叙明罪状
- 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承担刑事责任,定本罪;
- 错告或者举报不实,并非想让他人担负刑责,不构成犯罪;
5.16 侮辱罪
- 概述
- 受害人可以是男性或者是女性;
- 手段可以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要求公然贬损,私底下骂人不算(
区别于【强制侮辱罪】只能使用暴力手段
); - 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 叙明罪状
- 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定此罪;
- 【侮辱罪】要求公然贬损的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不真实会定【诽谤罪】。
- 本罪是亲诉罪,需要告知公安机关立案后才进行处理,且可以撤案。
5.17 诽谤罪
- 概述
- 散步的是虚构的事实;
- 也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 属于亲诉罪,需要自己告知公安机关立案才进行处理,且可以撤回;
- 叙明罪状
-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定本罪;
- 区别于【诬告陷害罪】,本罪的关键在于捏造犯罪事实。
5.18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概述
- 也是一起亲诉罪;
- 叙明罪状
- 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定本罪;
- 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本罪并从重处罚;
5.19 刑讯逼供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 【肉罪】:指折磨你肉体的刑罚,包括殴打、使之窒息、故意伤害等手段。
- 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本罪算是轻罪之一。
-
叙明罪状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定本罪;
- 在刑讯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人罪】。
5.2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概述
-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务情况、行踪轨迹等,判断依据是只要它能锁定到特定的人,那它就是个人信息。
2,。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 关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且无法复原的不算
); - 设立专门用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活动的网站、群组,定【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定本罪;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可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务情况、行踪轨迹等,判断依据是只要它能锁定到特定的人,那它就是个人信息。
5.21 报复陷害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需要运用职权报复陷害才会定本罪;
- 犯罪对象是:控告人、举报人、批评人、申诉人;
- 叙明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陷害报复,定本罪;
- 比较理想化的是,如果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报复是师出有名,即这四类人真的犯了事,被揪住辫子。那么处理这四类人的罪行不影响报复者本人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认证(
一码归一码
)。
5.22 破坏选举罪
- 概述
- 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 要求情节严重才会被定罪;
- 叙明罪状
- 在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 和 国家机关领导 时,以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定本罪;
- 破坏选举“业委会成员”、“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书记”不是【破坏选举罪】,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是。
5.23 重婚罪
- 概述
- 【重婚】滥用了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限制了婚姻自由。
- 【重婚罪】不是亲告罪。(
亲告罪就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一般侵占
); - 这里的【结婚】做了扩张解释,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1994年2月1号以前,中国是有事实婚姻的。94年婚姻法落地之后,就不在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承认同居关系。而【重婚罪】的事实婚姻,是指
一对男女,他们本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事实上有婚姻之实。
- 中国的【重婚罪】要求是一男一女造成的重婚关系,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重婚,这涉及到一个同妻问题的保护问题。(
你的老公出柜了,找了个同性伴侣,他们俩不构成【重婚罪】,如包丽案
)
- 叙明罪状
- 有配偶(
需要结婚登记才算配偶,没有就算通奸关系
)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定本罪; - 不构成本罪的情况(
体现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 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后重婚的;
-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后重婚的(
长期稳定的情侣之间存在虐待的,定【虐待罪】。
); - 被拐卖后再婚的;
- 有配偶(
5.24 虐待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
- 中国法律没有家暴罪,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本罪属于中国意义下的家暴罪;
- 属于是亲告罪,告诉司法机关立案后才处理;
- 只有情节恶劣才定罪;
- 本罪区别于望子成龙的“棍棒提下出孝子”,本罪犯罪主体初衷是坏的,虐待的时候心里是有恶意的。
- 叙明罪状
-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定本罪;
- 主观上无伤害、杀人的故意,只追求被害人身心痛苦,而致人伤亡的,定本罪的从重处罚;
- 家庭暴力持续、反复,虐待行为有放任甚至追求故意的成分,手段残忍,直接造成伤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更重的罪吸收了
); - 区别于【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此罪的虐待对象是被监护、被看护人(
例如养老院的老人、孤儿院的小孩、医院里的病人等
);而本罪的虐待对象是家庭成员,是特定对象。
5.25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 概述
- 也是情节恶劣才定罪;
- 叙明罪状
-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定此罪;
- 区别于上文中提到的【虐待罪】,两罪名的犯罪对象不一样,具体内容在在上罪中已提及。
5.26 遗弃罪
- 概述
- 属于公诉罪;
- 是一种常见的不作为犯罪(
有义务去做,有能力去做,但故意不做
);
- 叙明罪状
-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定本罪;
- 将人遗弃到可致其死亡的地方,定【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
间接故意
); - 将人遗弃在医院、福利院、派出所、广场、车站等人多之地,希望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定本罪;
5.27 拐骗儿童罪
- 概述
- 儿童指: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属于行为犯,只要拐骗了,不用发生什么后果即可定罪;
- 叙明罪状
- 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定本罪(
前提一定不是想买
); - 例如:
拐骗小孩带回家自己养大
; - 拐卖儿童之后又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
但如果是先拐骗儿童来养,后来改变主意打算把他卖了,只定【拐卖儿童罪】,因为拐骗是拐卖的必经阶段,前后两个罪名属于是吸收关系
);
- 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定本罪(
6. 侵犯财产罪
- 🌸 【侵犯财产】:指 【1】故意非法占有、【2】挪用公司财物 ,或者 【3】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 (
可变资本、不变资本
),它不一定要求动用权力; -
-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一样。民法的占有属于所有权概念(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表意为进行控制,而刑法中的占有是占为己有;
-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一样。民法的占有属于所有权概念(
- 🌸犯罪的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公共财产】包括:
- 国有财产;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归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有财产论处。
- 【私有财产】包括:
-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或者其他生活资料;
-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收入;
-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6.1 抢劫罪🌸
- 概述
- 八大罪之一,如果达到14周岁就可以定罪;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人身权+财产权;
- 【胁迫】:威胁立即行使暴力,不从,威胁将转化成暴力
暴力是针对本人或者亲友
); - 抢劫的其他方法:麻药、灌醉、催眠、毒药等置于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人已昏迷,取之财物,是盗窃
); - 【盗窃罪】的既遂包含:
- 一般财物:脱离失主控制,犯罪热已实际控制财物;
- 无形财产:犯罪人已实际控制财物;
- 叙明罪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当场劫财
),定本罪; - 【1】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定抢劫既遂(
一旦造成既遂是不能回头的,即使抢劫者后来想补救也没用
);
【2】未劫取财物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定抢劫未遂(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是犯罪
);
关于“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表述还出现在【强奸罪】和【强迫交易罪】中。
-
当场使用暴力的(
针对自己或者亲友
),暴力程度只要造成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即可,简单来说就是身体受到强制。但是如果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是利用了他人制造的当事人“身体受强制”的条件,乘虚而入劫取财物的,犯的是【盗窃罪】(例如李四把张三灌醉了,把他钱拿走了,属于抢劫;如果灌醉后王五把醉了的张三钱拿走了,属于盗窃。
); -
抢走少量财物、食物,社会危害不大的,不定犯罪;
-
民事纠纷中强拿、扣留的,只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定本罪(
指欠钱不还,直接抢债主之值钱品抵债的行为
); -
- 抢劫之后杀人灭口,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 伤害或者杀人后顺便取走受害者财物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故意的
),定本罪的结果加重;
-
区别于【绑架罪】:
- 绑架以侵犯人身自由,从而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以侵犯财产,非法占有为目的;
- 强劫索财当场,绑架索财日后;
- 抢劫抢钱是第一要务,绑架绑人是第一要务。
-
【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成 【抢劫罪】(完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一段时间后,在他处被发现,抗拒抓捕的,还是定各自罪名,不转化;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的,定各自罪名,不转化
),具体要求如下:-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 入户或者在公交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 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
【转化型抢劫】要求事件在时空上要连续,。此外,诸如【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也可以转化成【抢劫罪】;
-
关于【抢劫罪】有一些相关的判定:
- 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定抢劫罪;在抢完之后拿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有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抢回对应数额借款,危害不大的,我们一般不认为是抢劫;
-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物赃款的,以抢劫罪定罪。但是要求行为人仅以其所输或者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
- 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不定【抢劫罪】;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可以定【抢劫罪】;
- 伤害、强奸,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 的,相关犯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甚至已死亡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定相关犯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定【招摇撞骗罪】的从重处罚;若在行为中出现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定【抢劫罪】(
例如把他人拿手铐铐在椅子上,然后拿走他的钱
); -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
也就是城管
)“抓嫖”、“抓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定【敲诈勒索罪】(不用从重处罚
),若在行为中出现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定【抢劫罪】;
为什么定【敲诈勒索罪】而不定【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本身是没有威胁性的,只是骗人(
利诱为主
);但是【敲诈勒索罪】本身是有威胁的特点的,其实是吓人(威逼为主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 结果加重的情节🌸:
- 入户抢劫(
参加上文对“户”的定义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飞机、游轮、公交汽车
); - 在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这里的金融机构做了扩张解释,包括ATM机和运钞车
);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必须是司法鉴定上的真枪(>1.8j/cm^2)
);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入户抢劫(
6.2 盗窃罪🌸
-
概述
- 即对他人财物的非法窃取;
- 一定要不具有暴力因素,不然会转化成【抢劫罪】;
- 公私财物都可以是被盗窃的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可分离附着物(
邮箱、门牌、监控摄像头
),以及电力、燃气、天然气等无体物; - 【秘密窃取】:采取自认为不会被失主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 主要是实物权的非法占有,当然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控制权;
-
叙明罪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但一般超过1000元,广州深圳是3000元
),或者【2】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
),或者【3】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宅实施盗窃
),或者【4】携带凶器盗窃(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器械或者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
),或者【5】扒窃(在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或者【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7】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 以下行为,盗窃未遂但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
- 盗窃珍贵文物;
- 调包也属于盗窃;
- 【盗窃罪】需要考察主观方面是否是直接故意的。误把公物、他人之物当作己物取走,不是盗窃;盗窃后送人,转交集体,都成立盗窃。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量刑制度
- 数额较大:指1000-3000元
以下情形,“数额较大”可以按照前者的50%(
500-1500元
)确认:- 曾经因为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盗窃收到过行政处罚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时间等突发事件期间,在时间发生地盗窃的;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盗窃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行为人【1】认罪、悔罪且退赃、退赔,【2】情节轻微,【3】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 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未成年人或者75周岁以上老人
); - 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 被害人谅解;
- 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简称为【1】+【2】+(【3】中选一)
- 盗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从宽; - 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坏的情况:
-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还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例如是偷钱把保险箱毁了,结果没偷成钱但损坏了保险箱
); - 盗窃过程中意外发现失主有枪支、毒品等违禁品,仍定【盗窃罪】(
主客观相统一
);
- 盗窃机动车的情况:
- 偷开机动车,最后导致车辆丢失的,定【盗窃罪】;
- 偷开机动车去盗窃,最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如果最后把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 数额较大:指1000-3000元
6.3 诈骗罪🌸
- 概述
- 基本原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判断中,最后自愿交付财物(
如果最后不是自愿交付,就不是定诈骗罪而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了
)。
- 基本原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判断中,最后自愿交付财物(
- 叙明罪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一般在3000元以上
)的,定本罪; - 具体手段有:
- 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
- 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判断中;
上述手段都是为了让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付财物;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 社会保险金 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骗保骗待遇
); -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损害(
使用假身份办理电话号码
); -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
- 区分于正常借贷不还的情况,主要看行为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存在挥霍、拖欠行为;
- 区别于【盗窃罪】,主要看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 与【诈骗罪】相关,有十类特殊规定的诈骗罪:
- 金融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贷款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6.4 抢夺罪🌸
- 概述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财物;
- 【公然夺取】: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 核心要义就是对物暴力、公然夺取、乘人不备;
- 典型的例子:飞车抢包、抱着金条就跑;
- 叙明罪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000-3000元以上
)的,定本罪; - 多次(
两年三次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的,定本罪; -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证件、印章等,按刑法相应规定处理,不定本罪;
- 【抢夺罪】也是极易容易转化成【抢劫罪】的,常见的有四个情形:
-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
- 明知会致人死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者轻伤以上的后果;
- 携带凶器(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
)抢夺的,无论是否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都算作抢劫;
- 以下情形,“数额较大”按照原有标准的 50% 处理:
-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 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等;
-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6.5 侵占罪
- 概述
- 与【职务侵占罪】相区别,又叫【一般侵占罪】;
- 以合法占有为前提,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民法上“占有”概念,即实际控制
); - 【合法占有】有三种:
- 保管物;
- 遗忘物;
- 埋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 本罪侵占的对象必须是上边的这三种。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 【遗忘物】:我去了这个东西,但是我知道在哪里找回来;
- 【遗失物】:我丢了这个东西,但是我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回来;
- 属于亲告罪,只有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
- 当发生【遗忘】情况时,拾得财物的当事人暂时有了对财物的“占有权”,但根据法律,这个占有权是要让渡还给失主的(
如在出租车上丢了手机,发现的司机在你明知道在他车上的情况下必须还给你,还给我之前司机对手机合法占有
);
- 叙明罪状
- 要区别于【盗窃罪】,【侵占罪】起犯意的时候财物是合法控制在行为人手中的,而【盗窃罪】则不是。
6.6 职务侵占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工作上的便利是没有动用权力的"
); -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包括外资公司、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如医院与学校
)、群众自治组织(业委会
); - 有些特殊主体不能构成【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他们构成【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非法占有的方式】:回扣、恶意串通、私分差价;以发奖金等名义、手段,私分公司、企业财产等;
- 叙明罪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定本罪;
- 区别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权力,但不是国家权力
),是否私吞公司、企业财产,是否是特殊主体。
6.7 挪用资金罪
- 概述
- 全称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姊妹罪;
- 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 叙明罪状
- 分为三种情况,都定本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 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进行非法活动;
- 要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自己或他人使用;
- 具体来说,三种定本罪的情形:
- 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
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则定其他罪
); -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定【挪用资金罪】;
-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
吞IPO的钱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以下情况的,定本罪:
:-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
- 区别于合法借贷:看是否经过合法的手续;
- 区别于【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打算还钱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提起公诉之前将挪用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
作为辨析:
- 黑掉钱:【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 用了打算还钱:【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 分为三种情况,都定本罪:
6.8 敲诈勒索罪🌸
- 概述
- 应该与【诈骗罪】联系在一起看;
-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财产权;
- 主要手段是:通过敲诈勒索,让别人形成恐惧,然后基于恐惧,被迫交付财物;
- 【敲诈勒索】:以威胁或者要挟等精神抑制方式,给被害人形成恐惧,威胁或要挟可以面向被害人本人、第三方或者书信等(
可以明示或暗示
)。 - 常见的威胁方式包括:威胁损害人格、名誉、贵重财物,揭发隐私,栽赃构陷等。
-
“数额较大”:指2000-5000元。
- 叙明罪状
- 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性(
即要挟的是日后怎么怎么样
); - 敲诈勒索的人是好人坏人不重要,关键是你有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让他陷于恐惧之中,被迫交付大笔财物。只要有,就必须定【敲诈勒索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要(
2年内索要3次以上
),定本罪; - 绯闻记者很容易变成敲诈勒索犯,前提他不要向明星本人勒索。司法实践上,艺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要降低,所以司法实践上,将明星隐私权卖给媒体的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 以下情形,“数额较大”按照前面的固定数额的 50% 确定:
- 曾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湖综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 以将要实施防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 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 明知他人敲诈勒索,为其提供帮助的,定本罪的共犯(
帮助犯
); - 一些补充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形:
- 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
威胁要删发帖
),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实施敲诈行为的,定本罪了 - 以受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定本罪(
专门闹事的医闹代理
); - 为了追回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相威胁的,不定本罪;
- 敲诈勒索近亲属,获得谅解的,不是犯罪(
亲亲相隐
); - 被害人存在过错且案情显著轻微的,不是犯罪;
- 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
- 区分【抢劫罪】:本罪不是当场暴力,且包括非暴力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定本罪
);本罪要求数额较大; - 区分【诈骗罪】:本罪侵犯了人身权,且要造成恐惧的心理;【诈骗罪】是信以为真,自愿交付;
- 区分【绑架罪】:本罪威胁与取财的对象是一个人,【绑架罪】是两个人;本罪不是当场暴力;
- 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性(
6.9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概述
-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 叙明罪状
- 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定本罪;
- 在医疗机构内任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采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财物,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 区别于毁坏具体物品的罪名,如【毁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如果毁坏具体物品,定具体的罪名,但前提是财物正在使用,否则还是定本罪;
- 与【盗窃罪】的关系🌸:
- 盗窃中造成财务严重损害,定【盗窃罪】的从重处罚;
- 盗窃数额较小,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为掩盖盗窃罪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罪并罚;
6.10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叙明罪状
-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 破坏的财物只与生产经营有关;
- 常见的犯罪方式:
- 破坏机械设备;
- 残害牲畜;
- 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6.11 损害商业信誉罪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定此罪;
- 声誉损害的结果是作用于消费者的;
6.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概述
- 简称“讨薪罪”,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能支付而不支付;
- 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 【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叙明罪状
- 以下三种情况,定本罪: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包括:
-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债务、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 逃跑、藏匿的;
-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 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之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 以下三种情况,定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