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了解和未来的预期_读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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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荐读理由

本期论文荐读是上期《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的第二三部分——著作权法应对路径的差异与争议、移动互联网时代所需求的著作权法。 作者在本论文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提及了两个概念,即传播效率和许可效率。在第三部分中对移动互联网传播背景下,就如何规范著作权进行了渗析。 这两部分同学们简单了解相关概念即可,不做过多要求。 5fb107c86972a8de0380a06e1dbc9c05.png ▲论文框架图

著作权法应对路径的差异与争议

应对新问题,法律往往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为“新瓶装新酒”,即通过设立新法的方式来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问题;二为“旧瓶装新酒”,即通过解释旧规的方式以既有制度涵盖新的调整对象。与真实世界和现实生活相比,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因为立法者永远不可能预见法律实施后所面临的新问题。 但换一个角度看,出于对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要求,以及相关调整对象在新兴技术条件和商业模式上的利益分歧往往有待时日方能明晰是非,频繁修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法律解释才是解决新问题的主要手段,应在法教义学的指导下完成立法价值和制度适用的融通。然而从著作权法应对移动互联网的实践效果看,立法和解释两种应对路径现今都暂时未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从现有调整的目标和路径上看,我国的应对日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播效率提升与保护标准分歧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的一切优势都是建立在用户粘性和用户规模的基础上。从内容传播的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期待的是网络用户低价(甚至免费)且便捷地在其平台上获取作品,因此以最低成本追求传播范围最大化为特征的传播效率一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认可和要求的制度设计标准。既然以低成本和便捷为目标,现行著作权体制下动辄需要著作权人事前同意的制度安排,则明显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期待相悖。所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立法争议,基本是围绕传播效率与有效保护之间的取舍展开。 34a94db2fe16bca1a27bd33172496e7a.png

许可效率提升与自治范围争议

与互联网产业利益诉求不同,传统版权产业在著作权制度安排上追求许可效率的目标始终没有改变。 所谓许可效率,乃与上文所述之传播效率相对,其旨在追求以最小成本取得许可收益的最大化。 由于版权产业主体主要依靠内容的传播获取收益,所以其立法诉 求是坚持任何传播技术的适用须以对著作权的尊重和许可收益的同步提高为前提。 传播效率的发挥,必须建立在权利人能够从新传播方式中获取收益的基础上,以许可效率的优先满足为前提。 换言之,版权产业主体并非拒绝新传播技术的适用,只是希望在新传播技术所扩展的市场领域能够继续享有权利。 但正如前文所述,提升许可效率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使权利类型或许可条件的增加而不会降低互联网所提升的传播效率,从而避免制度成为技术的阻碍。

移动互联网时代所需求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对移动互联网及其新兴商业模式的应对,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 第一,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已走上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解释上的创新,都应该建立在本土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特殊发展形态的基础上,在制度移植和裁判经验的借鉴上则应更多注意与本土既有规则的衔接,并保持在谨慎观察基础上的谦抑裁判,不应在商业模式社会效果尚不明了的情况下以强制立法或行政手段介入。 第二,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与之相配套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已基本成型,更多努力都集中在法教义层面的规范化构建。 但长期遭到忽视的,是如何构建与移动互联网传播效率相适应的高效授权机制。基于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交易机制更多以授权许可实现这一事实,著作权许可制度的调整则更需要“另辟蹊径”。

新兴商业模式与著作权侵权边界

新兴商业模式与著作权侵权边界法律的“滞后性”,当然可以从社会发展超过立法者预期的角度来解释,但社会对法律稳定性的需求,却意味着法律不得因社会与技术的发展而“实时调整”。所谓“滞后”,一方面是因为立法需要在相关行为的社会效果明晰后方可纳入合法 / 非法类型,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适用本来就是通过解释来实现对行为的裁判。 正所谓以有限规则应对无限社会生活,能够借助抽象性和技术性的概念体系,本来就是法律得以抽离其设定时的社会背景,进而延伸运用到不同时空的奥妙所在。 法律的“核心竞争力”,就是通过把新现象纳入法律所高度类型化的概念中,实现对新现象的价值判断和后果认定。 6d7070993199618b38b01e6f49ebc337.png 因此每当传播技术及其带来的新兴商业模式带来新问题时,著作权法应以不损害既有权利配置形成的利益格局为前提,尽量运用法教义学方法,从既有规则体系来涵盖新使用行为涉及的利益分配。 在侵权规则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类型和层级的变化,同时在著作权限制和例外方面充分考虑“三步检验法”中的“后两步”,在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且不损害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将不涉及商业性使用的那部分“用户创造内容”等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私人创制保障:从“堵”到“疏”的规制转向

无有效侵权责任之规制,合法授权根本无人实施;无有效授权机制的运作,空有侵权责任制度也无法实现版权市场的规范。只有在侵权成本够高,且授权成本够低的情况下,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规范著作权市场才能真正形成,新兴商业模式方可发展。 因此移动互联网时代除了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制度之外,更为重要但长期遭到忽视的,是如何构建适应移动互联网传播效率的高效授权机制。 由于本土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缺乏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而且无法在现行立法中以新设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竞争或替代,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与著作权人直接缔结专有许可合同的方式来保障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域外著作权市场自广播时代延用至互联网时代的集体管理制度,由于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双重抵制而未能在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得到适用。与此同时,鉴于难以预期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社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普遍在实践中向所有使用其平台的网络用户提供一种事前许可协议,要求网络用户向其许可所有未来上传作品的著作权,旨在保证其平台上被以各种方式频繁传播的作品不会遭遇侵权风险,并一次性免去了授权许可带来的搜寻、协商和监管等高额交易成本。 由此可见我国大规模许可著作权规范已走上一条“特色化”的发展之路,如何规范专有许可已成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课题。——END—— 778d74ecdef2636015b4f7dd3f6e458c.png 06bf9a2a60f8d26b81f4e0e9ba6364e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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