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保底方式与纠纷案例

背景:
2013年市场低迷,定增价格倒挂,却有机构主动买套。
较公开的方式:
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由投资者认购,劣后级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等认购。

问题:调节股价,谋取私利。

案例:
  • 郑州煤电 12月3日披露的定向增发结果显示,只有唯一一家基金以8.67元/股认购了6920.42万股公司股份,认购额共计6亿元。在郑州煤电《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11月21日、22日期间,郑州煤电二级市场股价仅为6元左右,严重低于增发价,只收到了一家基金公司的申购报价单。以12月25日郑州煤电5.11元的最新收盘价计算,这家基金本次投资浮亏已超40%。
  • 新兴铸管 11月26日增发结果出炉,以每股6.25元价格增发5.12亿新股 ,而增发停牌前公司股价仅收于6.01元,形成价格倒挂,原有股东并不捧场,但以信托为主的6家机构却大手笔认购了3.12亿股。其中,华融信托旗下的融汇3号权益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金轶权益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分别认购8791.2万股、7192.8万股,国投信托-国投信托雨燕4号单一资金信托认购了7977.28万股,另有三个理财产品分别认购了2399.99万股、1600万股、3200万股。
  • 云煤能源 股价不足9元/股,而定增价却是9.5元/股。增发结果显示,华鑫信托旗下四只产品借道基金通道参与认购云煤能源定增,合计出资7.2亿元。而这四只信托产品的成立时间与参与定增认购时间十分接近

隐藏的方式:
大宗回购、抵押担保、预付收益、产品设置等途径实现。有的参与方担忧参与定增后可能浮亏,上市公司方面可能先行支付固定的收益,或者与大股东签订日后以增持的方式高价回购定增股份协议,或者承诺以直接弥补亏损等方式。

案例:   
神火股份近期多次大宗交易被疑为定向增发股东减持。神火股份2012年7月实施了非公开增发,以8.24元/股的价格向10家机构发行了2.205亿股A股。这些股份于今年7月31日解禁上市。从今年11月27日开始,神火股份连续出现大手笔的大宗交易,其买入方均为民生证券商丘神火大道营业部。其中,11月29日和12月2日的6笔大宗交易卖出方均为机构专用席位,累计卖出数量8070万股。而且,12月2日4660万股的大宗交易成交量恰好与华安基金的持股完全一致。
 
  12月16日,神火股份出现一笔1000万股的大宗交易,买入方仍是民生证券商丘神火大道营业部,而卖出方席位则是中原证券郑州商务外环路营业部。在去年7月参与神火股份定向增发的股东中,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恰好位于郑州市商务外环路,其持股亦为1000万股。
 
11月8日, 大有能源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义煤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0.45元/股的价格增持公司6.28亿股。尽管大有能源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耗费巨资增持公司股份是因为“对大有能源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但实际上业内猜测,义煤集团增持的股份恰好是当天刚解禁的机构定增股,大股东以增持的方式帮助参与定增的机构解套,履行保底承诺。
 
  大有能源2012年11月完成定向增发,以底价20.84元/股向8家机构发行3.62亿股,募资75.39亿元,在完成定增前两个月股价早已跌破增发价。按照定增完成首日的收盘价17.45元计算,参与定增的8家机构一天时间已经浮亏超过12亿元。完成定增后,大有能源在2012年年报中实施了每10股派4.5元转增10股的分红方案,参与定增机构的持股成本相应下降至10.2元/股,如果按照义煤集团10.45元/股的增持价格计算,则略有浮盈。


审判案例

【案例名称】

浙江省宁波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书中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投资人作为原告基于此向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其股权投资损失,因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上市公司本身,此种补偿并不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832

二审案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4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宁波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和瑞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公司),系上市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股东。

被告:陈五奎,系上市公司拓日新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原告与拓日新能于20112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原告以每股21元的价格认购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的395万股股票,共计8295万元。

  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第4条、第5条约定保底收益为认购成本的8%,即原告的净收益(出售全部认购股票的收益减去认购成本)若低于保底收益(认购成本的8%),嘉悦公司需在原告出售股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原告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陈五奎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书第8条还约定除原告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悦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陈五奎对嘉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之后,原告在所持股票解禁后于2012417日将其认购的股票通过大宗市场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成交价格为9.10/股,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之外,原告净收入为53825840.25元。按照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此次的净收益为-28966159.75元,保底收益应为6636000元,因此被告嘉悦公司须于2012421日前向原告支付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35602159.75元,被告陈五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两被告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嘉悦公司补足收益款35602159.7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陈五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协议书和认购协议紧密相连,协议书中涉及补偿的条款违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有关精神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无效;拓日新能股价持续下跌并非嘉悦公司主观过错,原告以大宗交易方式低价拋售拓日新能股票,该损失不应由嘉悦公司承担;原告进行的股权投资是一个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投资,这与投资与风险并重这一市场经济原则相悖,故应当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另查明,拓日新能股票自2012419日起至今股价持续走低,201224日该股收盘价为每股6.05元。

 

【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嘉悦公司、陈五奎所签订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而言,本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认股款,在股票限售解禁后,原告在与拓日新能未能就锁定期达成延期协议后将所认购的股票予以出售,在股票出售之前亦将股票即将出售的事宜通知了被告嘉悦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售股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认购协议的行为。原告持有的股票数量巨大,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采用了大宗交易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更何况结合拓日新能股价走势及目前的市场价,原告出售股票之时将其投资做到了尽可能的减损。

  由上述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引申出投资损失的补偿问题,结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

  首先,从该份协议书签订的合同主体来看,原告作为拓日新能的股东并非与拓日新能订立保底收益条款,而是与拓日新能的股东即两被告订立;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两被告),而非拓日新能本身。既然赔偿主体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即实际控制人,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及自然人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民事主体即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并不会损害到拓日新能利益或其债权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被告嘉悦公司、被告陈五奎承诺若原告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由被告嘉悦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并由被告陈五奎承担连带责任,即被告嘉悦公司系主债务人,且主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被告陈五奎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告与被告嘉悦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属于债的加入,由被告陈五奎与被告嘉悦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差价部分的赔偿责任,被告陈五奎与被告嘉悦公司为连带债务人。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订立的协议书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故判决嘉悦公司、陈五奎支付原告补偿款35602159.7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嘉悦公司、陈五奎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同样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的立约三方对于原告就涉案股票的认购若产生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嘉悦公司和陈五奎作为当时寻求定向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拓日新能之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促成上市公司拓日新能完成本次增发事项,嘉悦公司和陈五奎向原告承诺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系争协议书作为一份合同是独立的,并不依附于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在法院审理中亦未发现该协议书相关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故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系争协议书中有关嘉悦公司与陈五奎对原告所作之补充损失承诺为有效。

 此外,综合系争协议书第4条、第5条、第8条的约定,除原告自身原因外,无论协议书是否有效,嘉悦公司与陈五奎均应补足原告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原告在二级市场拋售拓日新能股票的行为符合一般投资者的理性思维,并未发现其有低价拋售的主观故意和事实行为,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中,被告认为系争协议书和认购协议紧密相连,协议书中涉及补偿的条款因违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有关精神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定为无效。而原告认为系争协议书和认购协议是相互独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对股权投资风险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嘉悦公司和陈五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嘉悦公司、陈五奎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问题。

本案原告与两被告就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认定意见相左,相互之间的自治机制失控,为及时纠偏失控的自治机制并保障意思自治机制的有效运作,就需要法院对系争的补偿承诺的效力进行评判。结合本案相关情况,影响合同效力的要件无外乎几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诚信实用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公序良俗等。

 

一、系争协议中补偿承诺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法官要首先尊重商人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综合合同条款、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先对其真实的意思进行认定,然后再作出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裁判。

  从系争协议书的约定来看,系争协议书在第4条、第5条中约定若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嘉悦公司承诺补足原告公司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陈五奎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系争协议书三方在第8条中明确:除原告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悦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陈五奎对嘉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此可见,系争协议书在立约时,立约三方对原告就涉案股票的认购若产生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补偿的意思表是明确的。

从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协议书的目的来看,正如二审法院所述,嘉悦公司和陈五奎作为当时寻求定向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拓日新能之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有理由相信,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促成上市公司拓日新能完成本次增发事项,嘉悦公司和陈五奎向原告承诺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协议书中的补偿承诺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各方也均对订立补偿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持异议。

 

二、系争补偿承诺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反向解释,倘若某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依然有效。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根据司自治精神,法院既要尊重公司自身的自治行为,也要尊重股东的自治行为,还要尊重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凡是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章程、自治规章、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属于有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设置补偿承诺的系争协议书独立存在,并不依附于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在审理过程中均未发现系争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两被告在抗辩中也未能明确指出系争补偿条款具体违反何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三、股东之间的补偿承诺的履行是否有损被投资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在投资协议中额外安排一系列的保护条款。本案中,系争的补偿承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护投资方即原告的条款。而判断该种保护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除了有无违反我国法律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另一个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就是是否损害被投资公司拓日新能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原告作为投资方认购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拓日新能的股东,倘若协议安排的赔偿主体为拓日新能,则一旦触发并履行补偿承诺,就会出现公司对股东的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随之影响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故协议对补偿主体的约定不能导致公司资本的抽逃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本案中补偿承诺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的赔偿行为,不会有损公司及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随着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中一些投资条款(例如可转债、优先股、回购条款、对赌协议等等)为了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得到全部的认可,一些变通的操作方式通常是将原先应由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安排转化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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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标检测的定义 目标检测(Object Detection)的任务是找出图像中所有感兴趣的目标(物体),确定它们的类别和位置,是计算机视觉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各类物体有不同的外观、形状和姿态,加上成像时光照、遮挡等因素的干扰,目标检测一直是计算机视觉领域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目标检测任务可分为两个关键的子任务,目标定位和目标分类。首先检测图像中目标的位置(目标定位),然后给出每个目标的具体类别(目标分类)。输出结果是一个边界框(称为Bounding-box,一般形式为(x1,y1,x2,y2),表示框的左上角坐标和右下角坐标),一个置信度分数(Confidence Score),表示边界框中是否包含检测对象的概率和各个类别的概率(首先得到类别概率,经过Softmax可得到类别标签)。 1.1 Two stage方法 目前主流的基于深度学习的目标检测算法主要分为两类:Two stage和One stage。Two stage方法将目标检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Region Proposal 生成阶段,主要用于生成潜在的目标候选框(Bounding-box proposals)。这个阶段通常使用卷积神经网络(CNN)从输入图像中提取特征,然后通过一些技巧(如选择性搜索)来生成候选框。第二个阶段是分类和位置精修阶段,将第一个阶段生成的候选框输入到另一个 CNN 中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对候选框的位置进行微调。Two stage 方法的优点是准确度较高,缺点是速度相对较慢。 常见Tow stage目标检测算法有:R-CNN系列、SPPNet等。 1.2 One stage方法 One stage方法直接利用模型提取特征值,并利用这些特征值进行目标的分类和定位,不需要生成Region Proposal。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速度快,因为省略了Region Proposal生成的过程。One stage方法的缺点是准确度相对较低,因为它没有对潜在的目标进行预先筛选。 常见的One stage目标检测算法有:YOLO系列、SSD系列和RetinaNet等。 2 常见名词解释 2.1 NMS(Non-Maximum Suppression) 目标检测模型一般会给出目标的多个预测边界框,对成百上千的预测边界框都进行调整肯定是不可行的,需要对这些结果先进行一个大体的挑选。NMS称为非极大值抑制,作用是从众多预测边界框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的结果,这样可以加快算法效率,其主要流程如下: 设定一个置信度分数阈值,将置信度分数小于阈值的直接过滤掉 将剩下框的置信度分数从大到小排序,选中值最大的框 遍历其余的框,如果和当前框的重叠面积(IOU)大于设定的阈值(一般为0.7),就将框删除(超过设定阈值,认为两个框的里面的物体属于同一个类别) 从未处理的框中继续选一个置信度分数最大的,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框处理完毕 2.2 IoU(Intersection over Union) 定义了两个边界框的重叠度,当预测边界框和真实边界框差异很小时,或重叠度很大时,表示模型产生的预测边界框很准确。边界框A、B的IOU计算公式为: 2.3 mAP(mean Average Precision) mAP即均值平均精度,是评估目标检测模型效果的最重要指标,这个值介于0到1之间,且越大越好。mAP是AP(Average Precision)的平均值,那么首先需要了解AP的概念。想要了解AP的概念,还要首先了解目标检测中Precision和Recall的概念。 首先我们设置置信度阈值(Confidence Threshold)和IoU阈值(一般设置为0.5,也会衡量0.75以及0.9的mAP值): 当一个预测边界框被认为是True Positive(TP)时,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Confidence Score > Confidence Threshold 预测类别匹配真实值(Ground truth)的类别 预测边界框的IoU大于设定的IoU阈值 不满足条件2或条件3,则认为是False Positive(FP)。当对应同一个真值有多个预测结果时,只有最高置信度分数的预测结果被认为是True Positive,其余被认为是False Positive。 Precision和Recall的概念如下图所示: Precision表示TP与预测边界框数量的比值 Recall表示TP与真实边界框数量的比值 改变不同的置信度阈值,可以获得多组Precision和Recall,Recall放X轴,Precision放Y轴,可以画出一个Precision-Recall曲线,简称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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