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0)苏860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间,被告人程某为了食用,在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罗城村水塘附近撒播掺入农药呋喃丹的小麦粒,毒杀鸟类动物38只。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在捡拾被毒杀的鸟类动物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鸟类动物死体5只。当日,民警从被告人住处查获鸟类死体3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8只鸟类有2只珠颈斑鸠、13只山斑鸠、7只雉鸡(环颈雉)、8只黑水鸡(红骨顶)、1只白头、2只日本鹌鹑,有4只无法确定物种,其中珠颈斑鸠、山斑鸠、雉鸡(环颈雉)、黑水鸡(红骨顶)、白头、日本鹌鹑,是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物证鉴定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大量猎捕“三有动物”会破坏生态链及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失衡,最终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被告人程某无视上述危害,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惩罚非法狩猎犯罪,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由扣押机关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19971001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