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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历与课程表

第十三条  校历

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全校各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校的每年、每学期的工作部署拟定,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各院(系、部、中心)根据学校校历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配备任课教师,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课程表

1、课程表是教学活动展开的进程量和时间安排表。课程表要根据教学规律、认识规律和记忆规律以及学生学习负担、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等条件科学地编排。经院(系、部、中心)核对,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予以公布。

2、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变更。遇有特殊情况,临时性变动须经教学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全校范围的变动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五、 教学日历

第十五条  教学日历是教学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教学安排,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和校历来制订教学日历,确定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课堂讨论、作业等),安排课外自学、辅导作业、实践等教学环节,提出教学和学习要求并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和校历来制定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学期、课名、课程编号、适用班级、使用教材、周(课)次、上课日期、教学内容分配与进度计划、学时分配(讲课、实验、习题、多媒体等)。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制定后,经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签字,除教师本人留存使用外,同时须准备一式四份,在开课前交给教务处、校督导组、所在学院教研室/实验室和教学秘书/院(系、部、中心)各一份,并由教师本人向任课班级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抽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日历批准执行后,未经允许不得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主管教学院长批准,送教务处教学检查科备案。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干部和督导组要检查或抽查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六、  教材

第十九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工具,选好、用好、编好教材对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每门课程都要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学校立项的自编教材;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要有主要教学参考书。

第二十条  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或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选用的教材必须认真使用,教师在课堂讲授中,除保证选用教材的正常使用外,应做必要的补充、扩展、升华。

第二十一条  没有统编教材、或统编教材难以满足教学需要时,可自编教材;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在教学中使用。

自编教材质量要求:

1、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1)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取材,份量适当,内容应包括学习本课程所必须获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能符合学生的认识和学习规律,注意循序渐进,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便于自学。

(4)例证配合适当,习题安排系统科学,富于启发性。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1)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述科学和技术的基本规律。

(2)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

(3)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

(4)有自己的特点或特色。

(5)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水平,语言文字要精练、准确、流畅、易懂。

第二十二条  选用和编写教材是教师的职责。各学院(系、部、中心)要认真组织教研室、教师按时提交教材选用和编写计划,保证课前到书,满足教学要求。

各学院(系、部、中心)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申报、编写、选用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材编写水平和使用实效。

七、 备课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主要的形式之一,备好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分配和教学进度计划(即教学日历),结合学生实际,搞好教学设计、写好教案/讲稿,认真备好每一堂课。

第二十四条  教案和讲稿

教案是教师在授课前准备的教学方案,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讲稿)、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选择)、教学要求、教学检查(考核)、教学容量、教学时间分配、教学步骤(计划)以及教材的组织等。

讲稿是教师在课堂(实践)教学中,自己组织、撰写并使用的稿本,是教学方案的一部分及其在教学中实施的一个“蓝图”。

第二十五条  备课时必须确定好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注意研究、分析学生情况,明确教学重点、难点,设计好每一个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其学习和考核的要求。要注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搞好教学方法的设计,备好有关教具等。

第二十六条  备课时不能照抄教材,应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要体现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生产和社会实际的新信息,注意引入新的教育观念、教育理论和自己的教学研究新体会,注意把自己或他人的科研新收获、新观点引入课堂,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探索、创新。

八、 排课 、 选课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一般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将下一学期开课任务落实到任课教师,并于第七周前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将开课任务书录入完毕;教务处教务科一般于每学期第8-14周编排下一学期课表,在“正选”选课结束后将教师课表发至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就学时、授课地点、班级等方面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映给本单位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确实要更正的课表统一报到教务处教务科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于开课前一学期内有计划地进行预、正选课,学生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准变动,如需改选、退选,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办理手续。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者以零分记;未选课程者不得参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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