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杨青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交大法律硕士,曾在大型央企工作多年,担任过国企董事会秘书。杨青律师对建筑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保险、公司及其他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有较深研究。
【编前语】
交易往来中,经常会出现表见代理情形,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涉及发包、承包、分包等各个环节,同一项目中经常涉及多方项目人员,司法实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通常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因而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案件,探讨究竟应该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案情概要】2015年6月,A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B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商业街AB区项目3#楼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完成2台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组织、调试和安装材料供应工作。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转账支付了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4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出《承诺函》,载明:“《夏天商业街AB区项目3#楼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下2台尚未发货。经双方友好协商,B公司承诺,若A公司付清《夏天商业街AB区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安装欠款,B公司才会对3#楼项目的进行发货。”A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4月28日签收该承诺函。2015年5月21日,A公司工程部员工、预算部员工王某、范某与B公司员工就结算办理事宜以及供货事宜进行沟通,形成《会议纪要》。2019年5月30日,A公司工程部员工、预算部员工王某、范某与B公司员工在A公司会议室就涉案事宜进行沟通,形成《会议纪要》。载明:“经双方协商,A公司将提前支付的首期安装款100万元工程款调至夏天商业街AB区其他合同中作抵扣,实际不作合同变更调账。”2020年2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称B公司未履行《夏天商业街AB区项目3#楼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发货安装义务,故应返还前期工程款100万元。
A公司认为王某、范某虽为公司员工,但其非法定代表人或该项目负责人,同时并未取得A公司授权,因而无权代表公司同意调账,故签署的《会议纪要》对A公司并无约束力。
B公司认为,A公司和B公司在夏天商业街AB区项目中一共签订了3份承包合同,另外2份合同中均加盖有发包单位A公司的公章,且王某作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在该两份合同上签字。因而在《夏天商业街AB区项目3#楼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王某虽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其构成表见代理,故其签署的《会议纪要》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
【争议焦点】王某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否对A公司产生拘束力,即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分析】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担授权责任的制度。表见代理系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之善意第三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72条承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