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教室场地技术条,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标准

原标题: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聋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以及心理咨询室。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第十四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所、教工厕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三章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校园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

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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