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院制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修订本规则。以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院评委会根据本规则,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经过学生代表会议通过;负责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院评委会审核、公示、奖学金发放。
第四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福州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优秀奖学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的5%、8%、13%。
2..奖学金金额:一等奖3000元/学年,二等奖1800元/学年,三等奖1000元/学年。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前提,以每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为主要依据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奖学金;
1.留校察看期间或本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
2..上学期本专业修习课程有不及格者;
3..其他由学院通过的实习的实施细则确定的不符合获奖条件者。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等奖学金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以内;
2、上一学期的学分成绩(指学期修习得所有课课程,包括各类选修课的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的前5%,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应通过相应的考核且成绩在良以上。
二等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25%以内
2、上一学期的学分成绩(指学期修习得所有课课程,包括各类选修课的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的前13%,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应通过相应的考核。
三等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50以内
2、上一学期的学分成绩(指学期修习得所有课课程,包括各类选修课的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的前26%,修习的课程没有不及格,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应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一般在两个月内评定完毕,并发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