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记录比较重要的法律条款:
1、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5、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成立的;
- 技术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