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理解有争议时按什么标准判断?
争议焦点
双方对合同理解有争议,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根据哪些事项,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解析案例
2001年4月30日,发包人攀枝花市临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取费土建部分执行四川2000定额,如与浙江94定额直接费加综合取费14.5%误差超±0.5%,再折算成四川2000定额取费调整。
该工程2000年8月18日开工,2004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
2007年2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2007补充协议》,约定:(1)计算依据执行2001年4月30日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双方委托造价中心根据浙江94定额直接费加14.5%综合费率对工程造价审核;(3)审核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007年5月21日,发包人委托造价中心出其《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
2007年12月11日,承包人提起诉讼称,因发包人向咨询公司发出《关于工程取费标准通知》,要求不按约定审价,致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漏算、少算。故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3329219.53元等。
一审法院委托严正公司分别按四川2000定额和浙江94定额加直接费14.5%综合费率鉴定了造价。
各方观点
(1)承包人认为,《2007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计算依据执行2001年4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因此,发包人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即四川2000定额结算。
(2)发包人认为,《2007补充协议》变更了2001年4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取费标准,《2007补充协议》为双方最终达成的结算工程款依据,应该按照《2007补充协议》约定即浙江94定额直接费加14.5%综合费率结算。
(3)四川高院一审认为:《2007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咨询公司审定后,最终商定的结算方式,已对此前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应以此结算方式对工程价款结算。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2007补充协议》的本意是,《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凤凰工程的范围、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及奖惩等条款,依然是《2007补充协议》订立的基础,而对于工程结算标准的重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则特别约定根据浙江94定额直接费加14.5%综合费率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以该审核结果为最终计算依据。此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民一庭张雅芬法官解析认为:双方仅对《2007补充协议》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判断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应当考虑一导6料)第165个一般人在此情况下对争议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07补充协议》开篇即明确了该协议订立的原因及目的,即“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再次磁商…一达成如下协议……”。按照一般人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2007补充协议》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就工程结算标准协商未果…的前提下,经过再次协商达成的协议。
第二,《2007补充协议》订立的目的就是解决工程造价依浙江94定额还是依四川2000定额结算的问题。
第三,(2007补充协议》为双方协商的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无论市场变化与否,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第四,《2007补充协议》中增加的根据浙江94定额直接费加14.5%综合费率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以该审核结果为最终计算依据之特别条款,其效力应该优先于合同与协议约定的一般条款的效力。
综上,根据《合同法》125条规定的解释原则,结合《2007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语句、订立的原因、背景和目的”、最高院认定适当。
作者点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针对“理解有争议”,首先应正确界定“理解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范围。然后,按一个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等正确认定该条款所代表的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裁判规则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按一个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根据合同内使用的语句、订立的原因、背景和目的等,确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时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