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树的阶数如何确定_核定转让所得后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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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由A个人全资控股且已全部实缴,2020年7月A个人将其持有甲企业股权全部平价转让给B,B以银行存款支付。税务检查发现A个人转让B企业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故按甲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400万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核定结果补交了个人所得税。问题:B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B再次转让该股权时股权如何计算可扣除金额?

根据国税2014年67号公告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是B取得该股权的原值是多少呢,是以B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00万元加上合理税费作为原值,还是以取得股权时税局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400万元为基础加上合理税费计算原值?假如B以400万元对外再次转让,如果以200万元作为原值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会导致同样的股权有200万元交了两次个人所得税。岂有此理!因此,从道理上讲只能以核定的400万元加上取得时的合理税费作为B取得股权的原值。

另外,根据国税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原来政策早已规定清楚了,应以核定转让收入加上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来确定股权原值。案例中B取得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原值(亦称计税基础)应该按照400万元加合理税费来确定,再次100%转让该股权时,就按照转让金额减去(400万元+取得时合理税费+本次转让股权的合理税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B取得甲企业股权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200万元确认账面原值,这就导致该股权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看似矛盾,但这是正确的。往往低价转让股权都是有原因的,可能转让价格只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或者交易双方属于关联关系,但瞒不过税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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