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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4.08.06

306

摘要:

鲁质监特字〔2014〕156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工作,方便电梯使用单位有效查询和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引导电梯维保市场良性发展和维保单位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市质监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聘拟在当地从事维保工作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市质监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电梯维保单位的告知性登记工作;对已经登记的维保单位及相关信息及时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已登记的维保单位及相关信息报省局特监处。

三、省局将汇总各地已登记的维保单位及相关信息,每半年一次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要加强对网站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对告知性登记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更新,方便社会查询、使用。

五、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开展维保单位告知性登记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维保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做好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记分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本《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监处。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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