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二级能加几个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重师商院发[2015]14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

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制度。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名目见附件),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未修够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本科生的最低要求是10个学分,专科生为6个学分,上不封顶。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组织认定、评估检查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级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类型与学分分值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竞赛”、“科研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考试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对应学分分值见附件。

1.“竞赛”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竞赛等各类赛事,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3.“社会实践”是指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社会实践获奖、三下乡、西部计划、大型文体演出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4.“考试认证”是指考取各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能力考试及认证等并成绩优异。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个人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工作在每学期10-15周进行。由学生本人通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信息系统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表》,并上传支撑佐证材料,提交相关单位审查认定。

第七条相关单位认定。各相关单位对学生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逐一核对,并对通过的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各单位报送学校复审。公示无异议者的申报材料由各二级学院提交学校复核。

第八条学校复核。学校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由各二级学院将学生本学期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九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记载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将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置换选修课课的课程学分,置换课程总量不超过2门,置换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成绩记为“优秀”。被置换的学分,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载中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取得较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在评优评先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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