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3、消防系统建设前的方案要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完成后要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时不得使用。
4、消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消防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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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设计
1、酒店须设置一个独立的消防控制中心,一般设在 1 楼,并有直通建筑外侧的门。
2、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彩色中文图形工作站和中文文本打印系统,同时提供可与其他系统连接的接口。
3、消防主机应能提供软件编程,实现不同模式的联动需求,同时提供多种消防联动模式,通过主机面板上的快速模式选择开关(可以由编程设定),选择不同情况下的联动模式。
1) 消防验收模式:在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消防规范的条件下提供一种酒店消防联动模式,能快速、准确地联动相应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验收的效果。
2) 酒店日常监控管理模式:在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消防规范的条件下,按照酒店自己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一些特殊需求,提供一种酒店日常监控管理条件下的消防联动模式。
3) 酒店测试模式: 在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消防规范的条件下, 酒店开始营业后,为保障酒店营业不受影响,同时又要符合酒店特定时期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测试,又可以提供一种酒店日常管理条件下的消防联动测试模式。
4) 确保安全模式:酒店在平常情况下系统需保持自动模式,当某客房内的烟感器发生警报,应立即将信号传送至消控中心,且联动本层及上 2 层、下 1层的警报须在 3 分钟后自动响起 , 除非收到确认 (真正火情即启动 )或消除 (查证 为误报即停止 )讯号。
4、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状态。
2) 消防水泵、正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3) 电梯迫降。
4) 非消防电源的切除。
5) 火灾事故广播对公共广播系统的切换。
6)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7) 显示报警位置的平面图。
8)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酒店客房烟感需要选择带蜂鸣底座的设备;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8、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紧急广播,其扬声器应放置在走道和大厅。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客房走道设置专用消防紧急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W,消防报警时喇叭鸣响。
9、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报警装置, 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疏散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10、火灾报警系统应包含消防电话系统, 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前室处布置一个可直接同消防控制中心联络的消防电话插孔。
11、在每层电梯厅附近需设置一个楼层火灾报警显示屏,以便于现场查看。
12、为适应残疾人士,宜在公共区域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3、对酒店客房、走廊、楼梯、电梯机房、餐厅、会议室等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对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洗衣房等场所应选择感温探测器。
14、酒店客房使用的感烟探测器应选择带蜂鸣功能的底座。
15、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来确定,同时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并选用耐火导线。
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不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的电缆竖井设置在一起,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