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 第2条_关于审查意见涉及专利法第2条2款答复思路的探讨

近些年来,在电学领域中涉及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方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越来越多,如商业模式(或方法)、算法、用户界面等电学领域。关于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客体的答复向来是一个难点,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关于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答复思路。若有不当之处,也请读者谅解,并批评指正,本文仅为交流、探讨。

1、《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于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算法等的权利要求,在实审过程中,经常会被审查员认定涉案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规定,或者是涉案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客体。《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正如上所述,涉及商业模式等的发明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为此2017年4月1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中增加了以下内容:“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对于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的权利要求若包含技术特征则满足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上述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权利要求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关系。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指出涉及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客体的规定,并且社会创新主体对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或专利法第2条第2款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仍然存在不甚明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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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正因于此,为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再次修改。这次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6节,“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修改文件中强调了: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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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对于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的权利要求,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规定,若满足上述规定,仍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下面我们就看下在专利申请实践中遇到的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涉及的方案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案例以及关于该案件的答复思路。

2、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一种优化碳信息披露方案的方法和装置,所述方法基于改进树种算法能够解决投资者信息共享行为下企业碳信息披露、企业价值增加以及企业风险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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