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盘锁电脑_程序员用U盘偷公司源代码:被判 8 个月、罚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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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温某某在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其电脑故障需要维修为由,向公司管理员骗取了电脑机箱锁钥匙,打开电脑主机保护箱,并于同年5月21日12时20分许,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U盘将电脑主机内的《传奇霸业》网络游戏开发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及部分美术资源文件34个(约920M大小)进行复制,后将该U盘带回其本人暂住地存放。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凯梅、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系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员村程界东村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其电脑故障需要维修为由,向公司管理员骗取了电脑机箱锁钥匙,打开了电脑主机保护箱,秘密插入连接线,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1日12时20分许,使用U盘将电脑主机内一名为《传奇霸业》的网络游戏开发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文件34个约920M大小及美术资源进行拷贝,后将该U盘带回其本人暂住地存放。

之后被告人温某某从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离职。

2018年9月27日,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核心游戏产品《传奇霸业》等程序源文件及大量美术素材被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访问和复制。经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传奇霸业》项目25名源代码研发人员工资共计8485000元人民币。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温某某复制源代码的U盘已经被查获,没有泄露及流向社会,对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造成实质危害;

二、被告人温某某复制源代码仅是用于自己学习、研发,只是想将自己多年心血存档、纪念,没有其他非法目的;

三、被告人温某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温某某入职被害单位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百合路19号201房),工作内容是服务端程序。2018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其电脑故障需要维修为由,向公司管理员骗取了电脑机箱锁钥匙,打开电脑主机保护箱,并于同年5月21日12时20分许,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U盘将电脑主机内的《传奇霸业》网络游戏开发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及部分美术资源文件34个(约920M大小)进行复制,后将该U盘带回其本人暂住地存放。之后被告人温某某从被害单位离职。

2018年9月27日,被害单位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传奇霸业》等程序源文件及大量美术素材被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访问和复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计,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传奇霸业》项目25名源代码研发人员工资共计人民币848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鲁永峰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委托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日志记录说明文件、拷贝数据日志、开发成本及价值、研发费用清单、半年度报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U盘文件目录截图,申请钥匙记录表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电脑照片,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鉴定报告,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关于公诉机关提请判处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查,现无证据证实该笔记本电脑是本案作案工具,故本院不予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4bbb49a6cea46489910ab8000a79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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