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对原先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一般离婚后需要变更原离婚协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双方离婚时过于草率,离婚时还有财产未予分割。
2. 双方在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
3. 双方在离婚以后,协商一致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
4. 双方在离婚以后,对于财产的归属做重新的安排和处置。
今天有当事人问:蒋律师,我们当初离婚的时候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现在希望变更抚养权,那要怎么签订协议呢?需要再去民政局盖章吗?
对于这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形,离婚以后是可以直接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变更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而且不需要再去民政局盖章。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对于小孩抚养权、抚养费重新作出相应的约定,也是完全可以的,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法律效力并不等于具有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只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以及公证处的债权公证文书,才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很多当事人对此容易混淆。协议内容有效,也就是说,虽然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双方因为该协议的履行产生了争议,法院在审查协议以后,基本上还是会保护非违约的一方,要求违约的一方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之后,有一方担心对方会反悔,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这样可以确保后期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