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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建通律所
作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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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承包人去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当然了,有地方讨要是幸运的,毕竟这证明发包人还是存在的。如果遇到发包人破产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真实案例
涉案企业
发包方:A公司
承包方:B公司
1、2014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4月30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4月1日。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2015年5月,B公司组织施工,2016年A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
3、此后,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遭他人申请破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4、2017年10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27日,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该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判决:确认B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A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本案虽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因A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B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最后截至期限为2018年4月26日之前。2017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2017年10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B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并未超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
点评
1、对承包方来讲,当工程尚未竣工,但发包人即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承包人应在获知发包人破产的第一时间向发包人的破产管理人书面询问是否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管理人书面回复需要继续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管理人回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或未在30日内进行明确表态的,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致函管理人要求申报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并在债权申报文书中明确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无论如何,承包人都要在发包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的8个月内,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非常重要)
2、对管理人来讲,当承包人在申报债权时未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视为解除之日6个月后又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不予确认。
工程领域是个复杂之地,自古以来法与理就是很难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样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寻找法与理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才是需要我们企业经营者去深度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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