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会中大奖,老板:这个给不了

近期,杭州一公司员工小王称,老板承诺年会一等奖获得者,公司将帮忙“清空购物车”。结果自己中了一等奖,因为购物车里放的是一套房,老板就拒绝帮忙“清空”。

据了解到,原来小王的购物车里添加了一套房。按照杭州的市场价格,最起码都得上百万。原本公司设置这项活动,是想活跃活跃气氛,让大伙参与其中,也是图的一乐。没想到这一下得出去上百万,老板自然是不干了,这便有了文中这一故事的发生。

员工小王认为,购物车中的房子并非自己事后添加进去的,而且公司并没有说明中奖的限制条件。自己中奖了,公司理应买单。

然而公司老板觉得购物车里合理的物品予以清空,但房子明显是不合理的存在。要求公司为房子买单太过分了。小王若是坚持要的话,公司可以出定金。但要求公司支付房子的全部款项是不可能的。

#年会中了一套房老板反悔#的话题很快就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酸了,连年会也没有。

但是更多网友在指责小王:“不讲武徳”“太狠了”“不知足”。

网友“vision”觉得,如果员工之前就把房放在购物车里,那么这位大兄弟有点“憨”;

反之,如果他是在知道该项福利后,才把房子加入购物车的,那就有点“居心不良”了。

还有网友替老板抱不平,觉得“给出定金已经不错了”,建议老板定个上限。

 

不过该报道含糊不清,没有指出房子是哪儿的、市价如何。

不少网友质疑:“这莫不是广告”

随后,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熊传莉律师,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上述事件中,公司关于年会上一等奖的意思表示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年终奖,不与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业绩等挂钩,性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与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也即公司在兑现赠与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次事件中一套房作为年终奖与一般人对于年终奖的一般理解不同,要考虑公司的履行能力和以往年终奖的规格等因素,员工强行要求公司交付的话,或有违习惯、惯例、公序良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此次报道事件中,若员工坚持要求公司交付赠与标的,公司除了可以赠与撤销为由拒绝交付外,还可以对员工购物车内物品具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刨除本案的特殊性外,公司若随意撤销、随意违约的话,也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建议公司在设置奖项是要考虑自身履行能力、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放了大件商品的购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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