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
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
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没有证据证明中止、
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但是有
证据证明中止、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
立案阶段,
证明上述事由的证据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法院只进
行形式审查。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
的,
但是实质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
而是督促权利人及
时行使其权利,
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
处理民事纠纷。
因此,
即使超过了两年,
申请人只要有证据证明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