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短信送达开庭传票吗?
先说答案: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二条: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因此,短信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是被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认可的一种送达方式。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该法律规定并不当然包括短信送达方式。(引自2018豫16民终5245号民事判决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通过短信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是有两个条件至少要满足一项:1.当事人确认可以短信送达;2.要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否则不可缺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送而不达、达而不悉”一直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住址邮寄不到,电话也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短信通知当事人,所以第1项条件当事人确认可以短信送达这个条件基本无法达到,只能去尽力达到第2项条件,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这个标准各省均有不同,比如山东省就与运营商合作,当事人在收到后会生成短信回执,在法院案件系统中留存入卷,作为送达凭证。
因此,短信送达的方式是可以的,但是想要程序合法正当是需要一定技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