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AA发电自动化
[着重摘要]本标准为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标准,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3.5网源协调部分和我们关系比较密切,特摘出进行介绍:
3.5网源协调
3.5.1电源及动态无功功率调节设备的参数选择必须与电力系统相协调,保证其性能满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
注:3.5.1~3.5.4所述电源指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火电、水电、核电、燃气轮机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及储能电站等。3.5.2 电源侧的继电保护(涉网保护、线路保护)和自动装置(自动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器、稳定控制装置、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等)的配置和整定应与发电设备相互配合,并应与电力系统相协调,保证其性能满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
3.5.3电源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快速调压、调峰能力,且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频率振荡风险的电力系统,系统内水电机组调速系统应具备相应的控制措施。
3.5.4电源及动态无功调节设备对于系统电压、频率的波动应具有一定的耐受能力。新能源场站以及分布式电源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
3.5.5存在次同步振荡风险的常规电厂及送出工程,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抑制、保护和监测措施。存在次同步振荡或超同步振荡风险的新能源场站及送出工程,应采取抑制和监测措施。
3.5.6 电力系统应具备基本的惯量和短路容量支持能力,在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的地区,新能源场站应提供必要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
您还可以参考:
1、征求意见:国标《并网电源一次调频技术规定及试验导则》
2、标准:并网运行汽轮机调节系统技术监督导则
3、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标准全文
4、新标准: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
5、原创| 一份迟来的标准: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规范
6、原创|电力行业DEH的几个标准与试验
7、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
8、号外:《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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