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thon计算在险价值_一文看懂保单的现金价值,快看看你的保单价值几何(附计算方法)...

客户买了保险,如果退保,返还的不是已交的保费,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是投保不久后就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更是远远低于已交保费。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退保退还的不是已交保费而是现金价值,为什么他们的金额还相差那么大?

关于现金价值,你知道多少?今天就来全面认识一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吧!

一、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是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举个例子:30岁的张华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缴费30年,每年需交保费5000元。事实上,20岁的张华发生死亡的概率非常小,一年所需保费是1000元。但是年老之后,70岁的张华死亡概率非常高,一年需要保费1万元。长期险就采用均衡费率,将张华保障一生所需的保费15万元,平均分摊到30年,每年都交5000元。这些剩余的保费不断滚存生息,再扣除保险公司的成本,就形成了现金价值。

张华在解除合同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就需要返还保单现金价值。时间越长,保单现金价值越高。

二、所有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吗?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越高。而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和家财险等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

三、保单现金价值是如何形成的?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是由保险产品的定价机制决定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保险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保险费率低。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随着年龄增加死亡、重疾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保险金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故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也会逐年提高。在一年期的寿险中,投保人当年交纳的保险费能够负担当年的保险金支出,保险公司无需特别提取准备金,所以短期险没有现金价值。

理论上,根据投保人的年龄逐年计算和收取与死亡、重疾率相对应的保险费,即自然保险费,更为合理。

那为什么保险公司不采取自然费率呢?是因为每年计算和收取保险费不仅程序上太过于繁琐,而且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长,投保人将难以承受愈渐提高的保险费,可能导致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等情形的发生。

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并不是按照自然保险费,而是采取趸交保险费或者均衡保险费的方式。

采取均衡保险费的方式,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前期收取的保险费数额大于死亡、重疾成本,后期收取的保险费数额小于死亡、重疾成本,故保险公司都需提取责任准备金以备将来给付保险金之需,如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因其他事由终止的,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应当返还给投保人,这就是保险单现金价值。

简单来说,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重疾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现实操作中,保险公司会把现金价值以提存起来,以免影响投保人权益实现;但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随着投保人每年交的保费增多,佣金等成本费用不再支付,再加上前期现金价值的利息滚存,以后的现金价值会逐渐增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保单现金价值前期低的原因。

四、保单现金价值怎么计算?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保险公司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按照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现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除了要考虑投保人交了多少保险费,还应考虑得到的保障的成本、保险公司建立和处理保单中发生费用等因素。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因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本保单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生成的利息

一般购买保险后,两年之内退保,赔给你的钱会非常少。

两年之后,随着每年交的保费增多,利息滚存,保单的现金价值也逐渐增加,但依然在很长时间内低于你所缴纳的保费。

一般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内都附有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表会有两个特点:

1.前几年的现金价值都很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往往集中在投保前两年。

2.缴费期的现金价值低于所交保费。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退保率,不让你退保,会压低缴费期的现金价值。

五、什么情况下可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如下几种情形将会导致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给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32条)

2: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37条)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43条)

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44条)

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45条)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47条)

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你懂了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思考过,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什么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欢迎关注[埃孚欧学院]头条号,或者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FO学院]应用,学习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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