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c指示灯报警显示_航行灯控制器故障报警案例分析

航行灯控制器在船舶安全中起关键作用,其故障报警功能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由于操纵号灯工作特性导致的故障报警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方案,确保航行灯控制器能准确检测并报警各类航行灯故障,满足安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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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的目的是识别船舶和通知其海上航行的意图,而航行灯控制器作为向值班驾驶员(OOW)提供监控船上航行灯状态的方法,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在MSC.253(83)决议中,对航行灯控制器(NLC)定义为: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作为航行灯的控制和监控设备,航行灯控制器应便于对各盏航行灯进行开/关控制并提供开/关状态的视觉指示,同时,航行灯控制器还可对预先编组的航行灯进行设定。此外,决议中对船长不小50m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控制器还提出应对航行灯的供电故障和包括接通状态灯的短路在内的其他故障给出故障报警的要求。对于故障报警,应符合MSC.191(79)决议船载航行显示器有关航行信息显示的性能标准建议案的要求,即对使用指示灯进行报警的控制器,报警状态应在有闪烁的视觉指示的同时,伴随发出听觉信号。

对于使用指示灯进行状态指示的航行灯控制器的产品检验中,特别是进行现场试验中的性能试验时,对航行灯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对航行灯正常开/关状态在航行灯控制器上的指示,由于MSC.191(79)决议对正常状态没有特殊要求,一般产品使用航行灯实际的颜色的指示灯进行开/关状态的指示即可满足要求。在核对航行灯控制器的面板布置时,应结合船舶的灯光信号布置图的要求,一般在面板上绘制能指示船舶首尾的模拟图,并按照各类航行灯的实际位置和颜色进行指示灯的布置。对航行灯的故障指示,在性能试验时一般逐个进行故障模拟试验,并确认是否都具有视觉和听觉的故障报警。

由于船舶的航行灯布置不尽相同,因此,航行灯控制器的指示灯布置对不同船舶也有部分区别。在对某厂生产的航行灯控制器现场检验时,该厂为某船舶配套的航行灯控制器通过了外观检查,包含故障报警在内的功能试验,绝缘电阻测量和耐电压试验,结果均正常。此后,该厂产品发货至船厂并安装到船上。当在船上对航行灯和航行灯控制器进行联合试验时,发现该船安装在主桅顶部的与雾笛联动的环照灯的断路故障报警在航行灯控制器上不能发出。通过现场问题反馈,再次核查了工厂提交的试验记录发现,出厂试验时,控制器所有灯的故障报警均能正常发出。经过进一步和产品制造厂沟通,发现该产品所有航行灯的故障报警检测后的报警时间为避免因振动等原因造成误报警,将故障报警发出的检测过程设定为连续检测3-5s后有持续故障时才发出相应的报警。此种设定对正常工作状态为常亮的航行灯的故障检测没有影响。在MSC.253(83)决议中明确了应由航行灯控制器进行控制的3类航行灯,分别是:COLREG第21条定义的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COLREG第23条对气垫船要求的环照黄色闪光灯;和COLREG第34(b)条要求的操纵号灯。对于以上3类航行灯中涉及的闪光灯和操纵号灯,由于其工作特性为闪光而非常亮,此种检测方式可能会造成航行灯控制器不能检测到持续的故障而不能发出闪光灯的故障报警。对本次船上试验涉及的操纵号灯,在船上用于对号笛声响信号的补充,通过一闪,二闪或三闪,每间历时约一秒钟,各闪间隔约一秒钟,前后信号间隔应不小于十秒钟的方式辅助笛号向其他船舶通知本船在海上航行的意图。COLREG中是规定: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因此,该船配备的操纵号灯点亮时间约1秒,而航行灯控制器的连续检测故障时间为3~5秒,在此种工作特性下,不能正常检测出闪光灯的故障。

针对这种情况,通过与产品制造厂技术部门的沟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方案。航行灯控制器对每个航行灯的故障检测均是单独检测,检测时间为毫秒级,可以满足在操纵号灯工作时间1秒内对其进行检测的技术要求。因此只需对操纵号灯故障报警的检测程序进行修改,将原3~5秒的连续故障检测时间修改在1秒以内,除操纵号灯以外的其他航行灯报警程序设定保持不变,即可对包含操纵号灯在内的所有航行灯进行故障检测和报警。按照指定的修改方案对航行灯控制器的报警程序进行调整后,现场再次验证了包括操纵号灯在内的所有航行灯的故障报警功能,均能正常实现。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由于作为笛号补充的通过操纵号灯发出的灯号,并未在COLREG中进行强制要求,实际并非所有船均配此种作为操纵号灯使用的环照灯,在实际的航行灯控制器的产品检验中,如涉及操纵号灯,应对其故障报警功能予以特别关注并进行符合其实际工况的模拟试验。此外,部分特殊船型如涉及操纵号灯以外闪光灯,应对拟在船长不小于50m的船舶上安装的航行灯控制器,根据COLREG[3]中规定的闪光灯的闪光特性进行模拟故障报警试验,以确保航行灯控制器的报警功能满足MSC.253(83)决议要求。

另外,通过MSC.253(83)决议明确的航行灯中COLREG第34(b)条要求的操纵号灯,通常多为与号笛联动,仅在其发出一闪,二闪和三闪时才作为MSC.253(83)决议定义的航行灯,其他的工作状态,并未在决议中给出具体的故障检测要求。在航行灯控制板对操纵号灯的报警程序中,应至少满足作为操纵号灯使用时的故障检测和报警的程序设定要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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