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cle where 条件下如何使用if_法律条文中的“条件句”应当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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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法律英语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法律条文的翻译。如果你留意的话,很多法律条文是不是都是“条件句”的句型?

举例说明: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这样的例子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数不胜数,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句型:

(从句)主语 1+谓语 1+宾语 1……的,(主句)主语 2+谓语 2+宾语 2。

如果用英文来表达,我们可以表示:

If A, then B shall/may/must do C.

很显然,“……的”,在英文中就是类似“if”条件句的翻译。我举一个我们超律志之前第三期打卡的句子:

If the persons who are to serve as directors until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stockholders have not been named in 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the incorporator or incorporators, until the directors are elected, shall manage the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may do whatever is necessary and proper to perfect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including the adoption of the original bylaw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election of directors.

章程大纲没有注明第一届股东年度会议召开前的董事人选的,设立人可以在董事选举产生之前管理公司事务,并且可以采取任何必要、适宜的行为完善公司组织,包括通过原始公司章程细则和选举董事。

超律志打卡的句子这么难?是的,如果你参加过打卡,想必你以后遇到很多句子都不会感觉到害怕。请问,还有比超律志打卡句子更难、更长的句子嘛?

划线的句子就是“if”引导的条件句,条件句中又插入了一个定语从句,可谓从句套从句。“if”的翻译又绝非易事。

可是,你会思考,是不是遇到这样的句型,我们在法律条文翻译时都是“if……”?答案是否定的。你想想,如果法律条文中大量都是“if”的翻译,该法律条文是极不严谨的。“if”在我们英语学习中是非常熟悉的引导词,使用频率之高,我无需多言。重点在于,我们在翻译法律条文时如果不用“if”,还可以用什么词来翻译呢?

我举我们超律志第一期打卡的例句来说明:

Party B shall promptly notify Party A where Party B becomes aware of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relation to the Services to be provided or being provided by Party A.

如乙方知道任何与甲方将要提供或正在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利益存在冲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不知你注意到了没有?这里有“where”出现,再联系上下文语境,这不就是类似“if”的表达嘛?

英文合同中的“where”和普通英文中“where”意思差别很大。“where”在法律英语中的翻译,往往是表达“条件”之意。“where”常常引导状语从句,限定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为或不为什么事”,译为“在……时”、“当……时”、或“……的”。可以用“if”等表示条件的词来代替。

除了“if”,“where”可以表示“条件”,还有其他翻译嘛?

超律志第一期打卡第一天的句子就涉及到“条件”:

A party who is bound to take steps to preserve the goods may deposit them in a warehouse of a third person at the expense of the other party provided that the expense incurred is not unreasonable.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其中“provided that”即是表达“条件”,类似表达“条件”的句型还有:providing that/in case/in case of/in the event that/in the event of……

在法律条文翻译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where”和“if”,而“where”的翻译则更为正式、庄重,在法律条文的翻译中被广泛使用。

至此,我分析了法律条文中“条件句”翻译的常用引导词。那么,“where”和“if”在使用上如何区分?

我们看下面这两个句子:

例句一:

Where a company(not being a private company)passes a resolution altering its objects,it shall,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solution was passed, deliver to the Registrar a printed copy of its memorandum as altered and certified by any officer of the company.

凡不是私人公司的公司通过决议修改其宗旨,该公司须在该决议通过的日期后15天内,将一份经修改并由公司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的章程大纲印刷本交付处长。

例句二:

If a company makes default in giving notice or delivering any document to the Registrar as required by subsection(7)or(7A),the company and every officer of the company who is in default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and ,for continued default, to a daily default fine.

如公司因没有依照第(7)或(7A)款的规定通知或将文件交付处长而构成失责,该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即可处按每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这两个例句,一个用了“where”,一个用了“if”,有什么区别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个例句:

本句非常完整,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独立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条文可以独立理解。“……私人公司的公司通过决议修改其宗旨,该公司须在该决议通过的日期后15天内,将……”本句不需通过其他条文或者条件去理解本句,足够充分。

但是,我们分析一下第二个例句:

本句必须依托于第(7)或(7A)款的规定去理解,不能独立存在,即如果去掉第(7)或(7A)款的规定去片面理解,本句则不完整。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到底因为“什么”而失责,这里如果没有第(7)或(7A)款的规定,则导致理解上的困难。因此,本句需要其他条文去理解,这样才足够充分。

这个细小的差别,不知道你发现了没有?也就是说,“where”和“if”在法律条文翻译的使用是有区别的。

香港理工大学李克兴教授则总结如下:

“if”引导的条件句与其主句虽然也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语段,但在法理上往往需要该条文以外的语境或上下文才能使之成为一则合理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法律条文;而“where”引导的条件句通常都是无需依赖上下文、可以独立存在的充分条件句。

“where”和“if”的区分,你掌握了吗?在评论中一起探讨一下吧!作者:微博@律志先生,超律志法律英语每日一练打卡计划第1-4期主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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