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燃气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 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
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的规定。
6.3.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6.3.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6.3.8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