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dwork 侵权 证据_“SEI WOO SW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SEI WOO SW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8-11-15 11:55:07 147 次浏览

申请人因第23204631号“SEI WOO S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55526号“sejiw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6572号“S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1407号“SW CORS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宽展期期限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服务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字母、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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