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根据《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附表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评价数据表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4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6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计算方式如下: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和规模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利润率”,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一)关于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满分标准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8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千元 | 12 | ≥180 | 87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6 | ≥3(乘以规模系数和行业系数后) | 20 | |||
创新人才 | 16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10 | ≥7 | 6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层次人才数 | 人 | 4 | ≥3 | 3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工作时间 | 人月 | 2 | ≥5 | 3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Ⅰ类知识产权数 | 件 | 6 | ≥5 | 55 |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3 | ≥1 | 5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3 | ≥1 | 5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 | 千元 | 6 | ≥10000 | 800000 | |
拥有经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4 | ≥1 | 4 |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1 | 3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2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数申请数 | 件 | 6 | ≥1 | 32 |
当年被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2 | ≥1 | 2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数 | 项 | 4 | ≥1 | 10 | |||
创新效益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8 | ≥20(乘以行业系数后) | 6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7 | ≥15(乘以行业系数后) | 60 | |||
利润率 | % | 5 | ≥5 | 30 | |||
加分 | 加分 | 20 | 近两年获国家、省(市)部级或行业奖励数 | 项 | ≤3 | 国家奖励一个加2分;省部级或行业奖励一个加1分 | |
近两年承担市级以上专项数 | 项 | ≤5 | 国家专项加2分; 省市级专项加1分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国际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项目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减分 | 减分 | 6 | 未提交快报材料 | 次 | ≤6 | 一次未提交扣3分 |
(二)关于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每项指标,计算结果达到基本要求的,给60%权重分。达到满分标准的,给100%权重分。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60%权重分。
3.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40%权重分+60%权重分
4.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等于0分的,给0.1分。
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收入>0时,则按正常方式计算得分;主营业务收入为0时,则该指标得满分。
6.“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则该指标得0分;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利润总额≤0,该指标得60%权重分;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利润总额>0,则按正常方式计算得分。
7.加分项计算方式详见“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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