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重庆直辖以来,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践证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是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必要措施。
在认真总结我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人事部“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取消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考试合格后,其合格成绩在申报评审(或考试)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使用有效。
二、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中小学(幼儿园)外语教师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须报考第二外语,并降低一个考试级别要求(比如中学外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本应报考B级职称外语,但报考第二外语时则可降低一个级别只需报考C级即可)。
四、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免试条件及参考要求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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