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规则
取得外语(翻译人员和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申请评定中高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申请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请中级职称评审;归国留学生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请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取得外语职称证书的人员(包括1977年年底前达到45分的人员外语成绩)申请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通过中级(I)、通过高级(A)的五类考生均可报考高级等级考试。
凡参加部、北京市,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行政)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自主决定考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凡实行与评估相结合的系列(专业)和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广播电视美术、技工学校高级实践指导教师系列(专业),不得以外语考试成绩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定的要素之一。
不考职称外语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留学经历;
申请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申请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级考试;
出版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外文水平较高并已通过一定程序确认的;
从事中医临床、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考古等具有中国特色和民族传统的专业技术工作;
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请第二外语职称;
申报各种系列初级职称。
回答时间: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