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布点与采样(HJ-194) 1. 点位布设 1.1. 一般原则 1.1.1. 采样点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的目的、 要求布设, 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后确定 1.1.2. 所选点位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监测数据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空气质量水平或空气中所测污染物浓度水平。 1.1.3. 监测点位的布设和数量应满足监测目的及任务要求 1.2. 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 1.2.1. 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 交通便利、 电源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1.2.2. 监测点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有 270°以上的捕集空间, 不能有阻碍空气流动的高大建筑、 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1.2.3. 如果采样口一侧靠近建筑, 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 180º以上的自由空间 1.2.4. 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或从采样口到建筑物顶部与地平线的夹角小于 30° 1.2.5. 样口距地面高度在 1.5~15 m 范围内, 距支撑物表面 1 m 以上。有特殊监测要求时, 应根据监测目的进行调整 1.3. 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