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提及的一些关键点的概述:
存货/无形资产的计入准则:
- 数据资源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作为存货或无形资产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
- 企业外购或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若符合资本化条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成本范围:
- 数据资源的相关成本包括外购成本、数据处理成本、数据开发成本等。
- 企业应合理分配和归集数据资源的开发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可分配的间接费用。
参考准则:
- 《暂行规定》提供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的具体指引,企业应参照执行。
- 对于数据资源的识别、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企业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该暂行规定。
披露格式:
-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对于数据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其账面价值、累计折旧或摊销、减值情况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时间节奏:
- 《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
- 对于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数据资源的开发阶段:
- 类似于研发投入,数据资源的开发可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费用应当费用化,开发阶段的费用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可以资本化。
数据资产的后续计量:
- 对于已经资本化的数据资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政策目的:
- 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注意:
具体的会计处理细节和要求应参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完整文本。企业在执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会计或财务顾问。
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93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