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本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进校从事教育、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应在58周岁以下,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师一般应有硕士学位。
3.能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生,并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的教学任务。
4.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能力,具有本学科较高的学术水平,能跟踪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3年来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并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对于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且排名为前三名或有专著(包含教材)的要求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5.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参加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培养硕士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
二、确认办法
1. 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表》一式1份(见附件)、代表性论文及成果复印件1份。
2.为鼓励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可以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从事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导师需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申请,履行硕士生导师确认的正规手续,并得到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招生。
2.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上述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各院(系)自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投票表决。学位分委员会应有2/3以上人员出席,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且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