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计算机学院论文造假,《河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规定》的规定...

河南工程学院为确保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包括照搬原文、不注明来源、转引不注、捏造篡改数据等行为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学校将根据抄袭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要求修改、取消答辩资格、甚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同时,指导教师需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并对论文严格把关,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河南工程学院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风,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我校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神,结合《河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出现下列情况视为学术不端:

(一)毕业论文(设计)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是从不同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未注明来源。关于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08-03-28 为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保证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校开展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以打击、杜绝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经学校研究,对有抄袭、剽窃嫌疑的学位论文及其作者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宗旨与原则(一)原创性检查工作旨在纯洁学术空气,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风校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二)认定、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的原则。(三)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一)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三)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三、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办法:(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不超过论文全文的3%),根

(二)毕业论文(设计)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不申明其来源。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转引其它论文内容但不予注明。

(四)毕业论文(设计)捏造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买卖的毕业论文(设计)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章 检测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 检测对象

我校全部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检测内容

毕业论文(设计)正文。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时间及检测方式

第四条 检测时间

初检时间为第八学期(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三周;复检时间为第十五周。

第五条 检测方式

由各学院组织全面检测,教务处抽检。

检测时,各学院将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集中收齐,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毕业论文(设计)word 文档正文全部。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学位-专业-姓名.doc。如“会计学院-管理学学士-会计学-张三.doc”。第十三周由各学院组织检测,第十五周为教务处复检或抽检。

第四章 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结果按下表进行认定:

类型

检 测 结 果

性质初步认定

文字复制比/N

A类

N≤30%

通过检测

B类

30%<N<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C类

50%≤N≤70%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D类

N>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A类),视为通过检测;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一般应在15%以下。

第八条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B类),由学院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改调整,由指导教师负责把关,修改期限为两周。修改后须再次将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版交给学院,学院收齐后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30%以上,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继续修改,并取消该生本次答辩资格,推迟一个月答辩,延迟办理、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检通过的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得高于“良好”。若再次检测后,文字复制比仍高于30%,取消当年答辩资格,延迟一年答辩。

第九条文字复制比在50%-70%的学生(C类),学院应根据检测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学生必须重新撰写,撰写时间为两周;撰写完成后由学院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30%以上则视为不合格,取消该生的毕业答辩资格,该学生必须重作毕业论文(设计),延期一年毕业。复检通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得高于“中”。

第十条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D类),视为严重抄袭。经两名专家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仅能预防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中出现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各学院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判断论文(设计)是否抄袭及抄袭程度的参考。毕业论文(设计)整体质量的高低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学院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把握。

第十二条学生及指导教师对抄袭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两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处理,鉴定及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责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因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若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多名学生发生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停止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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