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工程师教材: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条中: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兢定定罪处罚。
在禁止非法接触计算机信患方面,中国刑法除在第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规定之外,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昕、窃照专用器材罪之中,对这个方面的行为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在禁止非法滥用计算机信息方面,中国刑法对于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而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的行为,采用两种办法进行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使用现有刑法条款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方法(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另一方面,明示或者默示地在其他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这类计算机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作这样的规定,基本上符合了中国自前打击计算机犯罪实际斗争的需要,反映了中国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立法态度,保持了与中国目前经济技术的发展阶段相称的刑事保护水平。
此外,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未构成犯罪的破坏计算就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可被处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