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条款:
  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从大的犯罪分类来看,计算机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2.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
  从犯罪的实质上看,刑法第285、286条所规定的犯罪可以称为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或单纯的计算机犯罪,加上第287条则称为广义的计算机犯罪。
  单纯的计算机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实质特征:
  (1)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
  (2)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即计算机信息系统)
  (3)在某种意义上,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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