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领域知产保护难题简析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生产力的革新,也带来了许多困扰,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逐渐被改变,信息的获取更加容易的同时,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在商业领域,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竞争变得更加浮躁。人口红利为互联网带来巨大财富效应,也滋生了巨大的不正当竞争产业链。以下,就从几个方面简单评析常见的知产领域相关的难题。
一、 爬虫技术泛滥带来的版权焦虑
    爬虫技术的快速发展,让资讯和内容的流动更加频繁,也诞生了许多以此为生的企业,天眼查、企查查等,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数据接口通过技术进行爬取,转换为自己的数据资产,出售给公众作为自己的主营业务,收益颇丰。此外,大量的新闻网站、音乐流媒体、短视频应用,每天都在大量地爬取和被爬取。一方面通过爬虫充实自己的数据资产,另一方面也在反爬的泥潭中深受其扰。
    爬虫技术的发展,给许多媒体工作者、和互联网创业者带来了很大的焦虑,法律上,对爬虫技术,往往存在着非常大的空白地带。文章、图片往往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自己,海量公开接口的数据资产如何保护?尤其是这些数据资产本身也是通过爬虫技术获取,本身就已经是二手货,更加难以在法律发条中找到保护的条文。
    作为爬虫工作者,也应该学会保护自己,了解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尤其是如下几项刑事罪名和民事案由: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几个程序员就因为爬取了今日头条的数据被判刑,虽然笔者对此保留意见,但该判例表明,大量的行业工作者,与该几位程序员的工作其实无差,其风险也可想而知。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少量的网站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可能爬虫工作者在爬取的时候,会主动或者意外获取一些公民信息,这绝对是高危的地带。
3)侵犯著作权罪;大量的获取和侵犯版权作品,可能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作为被爬者,除了在技术上增强自己的反爬能力,比如前端混淆技术、建立socket并反向代理等,有条件的话,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爬虫操作者进行证据固定,尤其是获取侵权者的身份信息。以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司法手段,要求对方停止使用爬取的数据。

二、 商业秘密和用户数据频繁泄露
    相对于爬虫带来的公开数据的复制和获取,更严重的侵害行为往往来源于内部信息的泄露。近日,视频网站哔哩哔哩后台代码被公开在了著名代码托管平台Github上。同时,据美国媒体报道,一华裔工程师被FBI指控盗窃公司商业机密,把39份通用公司的涉及与流程图加密打包,放到一张照片文件的代码后面,从公司服务器拷贝出来发送到自己邮箱里。
    对许多互联网或者科技公司,其业务和逻辑代码,由于未必具有创新性或许很难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但是其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价值不在于这些代码需要多少工时去生产,而在于防止其他公司快速抄袭和仿制其业务模式,尤其是数据导向型公司,市场竞争者出现的快慢,完全取决于竞争者获取数据的速度。
比起商业秘密的泄露,用户数据的泄露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对于企业来说,用户数据,是其宝贵资产,但如果由于其管理不当,造成数据流出,虽然不会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造成什么影响。但是,对用户来说,意味着电话营销骚扰、电信诈骗、密码泄露等种种风险。当这发生时,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维权成本,用户都很难从法律层面去维权,因此这更需要政府从监管层面,督促互联网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加大对非法泄露和买卖用户数据的公司或个人,从行政到刑事上的处罚。
    对于目前的网络科技公司或其他行业类似拥有大量商业信息的公司,其知产内容或产品代码如果不宜(或不符)申请著作权或者专利,应该立即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反舞弊制度,有条件的公司,应该对接触重要信息的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并由传统的行政或者人事部门管理,调整为专门部门(法务部、知产部、中层、团队)进行独立管理和监督。

三、 知产流氓商业骚扰
    许多广告行业工作和电商行业从业者,都被发过律师函或受到私信,理由是这些公司的作品中或产品中,使用了他们的字体、图片,有些可能是产品包装不合规,甚至是用了可能违反广告法的词语。其中有一部分出于正当的版权维权,但是大部分却来自于专业的“知产流氓”或“职业打假”者。随着爬虫工具的成熟,这些从业者从网络获取“猎物”的成本愈来愈低,导致了该灰色行业愈加泛滥。
    作为被寻猎的受害者,除了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己方漏洞外。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完全可以在法律的规则范围内,利用对方的司法成本来进行谈判,降低己方的赔付;同时,认真审核涉及侵权或者不合规的产品或内容,是否真如对方所说存在可被套利的瑕疵,并据理力争。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要从源头,在管理和技术上树立风险防火墙,规避这些“流氓”的骚扰。比如,对于电商用户,可以减少页面文字,而采取将文案合并进图片,以规避爬虫软件对文字的爬取。

四、 娱乐行业的大数据风控
    流量明星的时代,明星不但年龄越来越小、吸金能力越来越强,同时自身也是巨大的被消费和被侵权个体。除了肖像被滥用、隐私被曝光等常见侵权外,还存在网络黑文、水军真假难辨、各路自媒体制造、编造新闻、甚至通过人身攻击来骗取流量的行为。
    对于明星来说,公开发律师函收效甚微,甚至可能会引起公众对于明星的负面评价。各个击破又时间长、收效慢,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在负面苗头刚出现的时候第一时间切断火苗。或者通过正面回应、话题转移等公关方式,先躲避风头,再秋后算账。对于日进千金的明星来说,有一个高效执行的法务团队配合高效的监控应用软件,时刻进行快速响应式的处理,才是最佳的处理方案。
                                   作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虞元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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