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9 - 知识产权 之 职务作品、软件的复制品

【软考-软件设计师-历年真题-2013年上半年上午基础知识】

【例1】王某是一名软件设计师,按公司规定编写软件文档,并上交公司存档。这些软件文档属于职务作品,且(10)

(10)A.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B.其著作权由软件设计师享有

C.除其署名权以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软件设计师享有

D.其著作权由公司和软件设计师共同享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职务作品知识。


关于职务作品说明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如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形。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谓一般职务作品是指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但非经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不代表其意志创作,也不由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两年。 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 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例2】甲经销商擅自复制并销售乙公司开发的OA软件光盘已构成侵权。丙企业在未知的情形下从甲经销商处购入10张并已安装使用。在丙企业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的情形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1)

(11)A.丙企业的使用行为侵权,须承担赔偿责任

B.丙企业的使用行为不侵权,可以继续使用这10张软件光盘

C.丙企业的使用行为侵权,支付合理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这10张软件光盘

D.丙企业的使用行为不侵权,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软件的复制品知识。


关于软件的复制品说明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丙企业在获得软件复制品的形式上是合法的(向经销商购买),但是由于其没有得到真正软件权利人的授权,其取得的复制品仍是非法的,所以丙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丙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划分根据主观状态来确定。

首先,法律确立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绝对的保护原则,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也必须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只是在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软件复制品使用人可继续使用,但前提是必须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其次,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除承担停止侵害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一旦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知道所持有软件是非法复制品后继续使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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