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法及相关知识学习①

1、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名称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名称特点:XX法、民法典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名称特点:XX条例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名称特点:(地名)XX条例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
名称特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7、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8、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1)依法成立
(2)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9、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去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责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担责

10、代理的法律特性和主要种类[权限、名义、法律意义、后果承担]
(1)代理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民事法律的委托代理,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

12、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托他人代理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人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额除外

14、代理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有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付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付连带责任

15、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6、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四"地"权)和居住权

17、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有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建筑物机器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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