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P规约
1.所有的覆写方法,必须加@Override注解。
说明:getObject()与get⊙bject()的问题。一个是字母的O,一个是数字的⊙,
加@Override可以准确判断是否覆盖成功。另外,如果在抽象类中对方法签名进行修改,其实现类会马上编译报错。
2.setter方法中,参数名称与类成员变量名称一致,this.成员名=参数名。
在getter/setter方法中,不要增加业务逻辑,增加排查问题的难度。
反例:
public Integer getData() {
if (condition) {
return this.data + 100;
} else {
return this.data - 100;
}
}
3.循环体内,字符串的连接方式,使用StringBuilder的append方法进行扩展。
说明:下例中,反编译出的字节码文件显示每次循环都会new出一个StringBuilder对象,
然后进行append操作,最后通过toString方法返回String对象,造成内存资源浪费。
反例:
String str = "start";
for (int i = 0; i < 100; i++) {
str = str + "hello";
}
4.final可以声明类、成员变量、方法、以及本地变量,下列情况使用final关键字:
1)不允许被继承的类,如:String类。
2)不允许修改引用的域对象。
3)不允许被重写的方法,如:POJO类的setter方法。
4)不允许运行过程中重新赋值的局部变量。
5)避免上下文重复使用一个变量,使用final描述可以强制重新定义一个变量,方便更好地进行重构。
5.慎用Object的clone方法来拷贝对象。
说明:对象的clone方法默认是浅拷贝,若想实现深拷贝需要重写clone方法实现域对象的深度遍历式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