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2日,万女士持其身份证到挪动公司营业厅从新办理了该手机号的SIM卡,闫先生所持该手机号码的SIM卡因而生效不能应用。闫先生于是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手机号归自己所有。
丰台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手机号码在法律意思上的使用权人,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绝对应的人。闫先生是否使用过该手机号码并不影响其权属确实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闫先生的诉讼要求。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 通信员乔学慧) 2007年协议离婚的闫先生跟万女士,在离婚两年后,为一个尾号“8888”的手机号的归属闹上法庭。丰台法院近日作出裁决,因为该手机号是用万女士的身份证申办,驳回了闫先生手机号应属本人所有的诉讼恳求。
庭审中万女士说,该手机号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个人物品,应属于自己所有。
在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定书》中,对屋宇一套、网吧器材及投资款、轿车两辆、宠物猫等独特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债权做了宰割,但未对手机号码的归属做商定。该手机号的SIM卡始终保存在闫先生处。
法院懂得到,闫先生和万女士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4月11日协议离婚。在双方婚姻关联存续期间,用万女士的身份证申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双方都曾使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