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01.01-《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其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相关要求如下:
- 2017.11.25-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 2021.10.11-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同时按照土壤环境风险重
点管控单位管理。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已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位于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中确定为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涉及生产、使用、储运、处置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