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东部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平台、高企、科小、三首和人才项目等申报奖补汇总和部分申报条件

2024年成都东部新区企业发展申报奖补汇总

(一)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和50 万元资助。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入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和 2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质化运行,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

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不超过省市资助经费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自获得备案次年起,按照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连续 3 年累计最高 500 万元运行补贴。

(四)支持企业成长壮大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成为规上企业或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除给予认定奖励外,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 3%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 R&D 经费在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5%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对年度 R&D 经费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每件最高 1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 2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七)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奖项等级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最高 5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八)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对承担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等的企业或创新联合体,按照国拨经费的 30%、省拨经费的 20%、市拨经费的 10%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20 万元资助。

(九)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入驻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创新载体,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自注册之日起,入驻 1 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达 1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年租用场地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最长年限 3 年不超过 200 万元租金补贴。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关联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对出让科技成果给非关联单位的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和 20万元奖励。对年度服务企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备案合同技术交易部分的 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

对认定为国际、国内、四川省及成都市的“三首”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采购成都东部新区“三首”产品金额超 200 万元的,按照首采金额的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科技成果场景应用

对成都东部新区推荐并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对已授牌的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成本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

(十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给予最高 10万元奖励。对每孵化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载体,给予 2 万元/家,每年最高20 万元奖励。

(十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含信用评级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 50%给予最高 20万元补助。

(十五)加强人才激励保障

对获评成都东部新区“杰出人才”“东区工匠”等荣誉称号的给予每人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 B、C、D 类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 5 万元安家补贴。对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对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经审核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人一策”等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支持先租后售,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可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十六)强化科研用地供给

落实推进混合用地改革,支持重点片区工业、物流、科研、商业等用地按规定混合供应。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联合竞买”等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新引进重大实体经济项目的评估参考指标,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创新型项目落地。

2024年成都东部新区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技术创新中心

1.与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全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国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省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4.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产业创新中心

(一)牵头组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较大影响力,具备较强投资实力和快速产业化能力,能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2.具有高水平的行业领军人才和一定规模的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50人。拥有待工程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成果积累,近5年取得的相关产业领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0项。

3.具备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充分整合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单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试验、产业化应用等关键环节整合不少于5家行业骨干企业(单位)共同组建法人单位。

(二)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单位的基本要求

1.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牵头组建单位及其控股单位在拟组建法人单位中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1%。

2.法人单位一般应在申报前完成省内工商注册。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牵头组建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参与组建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出资规模和比例;原则上应在获批后1年内完成法人单位工商注册,主管单位和牵头组建单位须出具书面承诺。

(三)组建方案重点要求

1.细化目标任务。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3-5年内,集聚一批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研究团队,形成-批具有重大产业发展前景的技术成果,创制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推进相关产业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2.建立管理机制。强化机制创新,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章程与组织架构,构建符合行业创新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的人才澈励、成果共享、协同创新等机制,提出可行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案,有效激发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创新活力。

3.落实建设条件加强要素保障,落实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场地和配套设施,明确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确定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团队及技术队伍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指南要求;

(2)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3)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

(4)现有研发场所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项,已签订产学研用合作协议不低于2个;

(5)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技术中心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5.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7.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9.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

【共性基础条件】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公共开放共享服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

【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

【中试平台】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科普基地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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