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 非担保交收 结算备付金 B股转H股

 

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业务流程如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公司;

4、中国结算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债券质押式逆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融入资金专用账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之后,两所和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据介绍,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办法》规范了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与此同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具体而言,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签约客户

 

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针对客户闲置交易结算资金增值需求,以安全的投资和便利的方式参与、退出,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资产由中国结算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提供两种交收方式: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担保交收指的是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按规则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的交收;非担保交收则是中国结算作为结算组织者、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按规则规定或结算双方约定的方式组织开展的交收。

 

担保交收,是指中央对手方(CCP)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合约的正常进行,即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履约,CCP也必须首先对守约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在A股市场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作为CCP。

A股市场实行的是净额担保交收。净额担保交收指中国结算作为沪深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它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

(1) 采用担保交收品种

A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的二级市场、质押债券回购

相比较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有如下差异:

1)交收对手不同:非担保交收下无共同对手方,交收在结算参与人之间完成;

2)交收结果事先不能确定:对一笔交易,只有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应付证券均满足交收条件时,可完成交收,否则交收失败;

3)非净额结算:同一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

4)不进行部分交收: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前一笔交收失败的,不必然导致后续交易的交收失败;

5)滚动交收,但不同产品的交收期不同。

 

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 券款对付结算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  

此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等,均不能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而“券款对付”方式大大改进了这一缺陷,使资金交易效率得以显著提高。

现券买卖、买断式及质押式回购等债券交易的结算都可采用“DVP”结算方式。在海外市场,高效率、低风险的“DVP”结算方式早已成为防范结算风险和避免结算纠纷的国际通行做法。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交付证券和资金。全额结算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资金量、结算系统处理能力和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适用于交易量较小、参与人较少的市场。银行间市场通常采取这种结算方式。 另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也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

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例如,甲方从乙方买入1000股A股票(假定每股1元,忽略交易费用不计),后又卖给乙方800股A股票,经过双边净额结算后,甲方付给乙方200元,乙方交给甲方200股A股票即可。

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是结算参与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其设立的目的是方便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结算资金的划付,证券公司存放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统称结算备付金,而这个账户就叫结算备付金账户。

 

B股转H股

 

b股转h股就是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转到香港上市,B转H是处理B股退市的一种方案,目前成功b股转h股的是中集集团,是首家A+B转为A+H的上市公司,万科和丽珠紧跟其后。B股参与人员少,市场冷清,交易量小,加上1997年以来,随着红筹股、H股大量发行上市以及我国企业组队赴海外上市,B股市场为内地企业筹集外资的功能也就逐步弱化甚至丧失。

B股转H股的好处:

一是有利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二是香港市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是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国际品牌,有利于公司向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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