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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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对应的内容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第三版 第17章的内容。
目录
17.1 法律法规
17.1.1 法与法律
1 基本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是指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一般地说,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均属无效。
2 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般认为法具有四大基本特征:
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④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7.1.2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 世界法律体系
世界范围内,延续时间较长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等。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①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②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③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
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⑤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⑥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①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②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
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⑤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17.1.3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 对象效力
对象效力即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 空间效力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 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17.1.4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体系。
■纵向效力层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随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横向效力层级。横向效力层级主要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时间序列效力层级主要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规定,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处理有以下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7.1.5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法律
信息系统相关活动经常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1 民法典(合同编)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是信息化法律法规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2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外国家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招投标保护及其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 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4 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 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中,对著作权保护及其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商标法
2019年4月23日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信息化领域政策法规的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7 网络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中给出了网络、网络安全、网络数据等用语的定义,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
8 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据安全法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领域最高位阶的专门法,与网络安全法一起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框架下的安全治理法律体系,更全面地提供了国家安全在各行业、各领域保障的法律依据。同时,数据安全法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生效以来的“一轴两翼多级”的监管体系,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实现各地方、各部门对工作集中收集和产生数据的安全管理。
17.2 标准规范
17.2.1 标准和标准化
1 标准和标准化
标准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2 主要标准化机构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IEC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3) 国际电信联盟(ITU)
ITU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分为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标准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4)中国标准化协会(CAS)
CAS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与构成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重要成员单位之一,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SAC的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6)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TS)
CITS原全国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从事全国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17.2.2 标准分级与标准分类
1 标准的层级
根据2017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级别。
1)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2) 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5)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2 标准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见下图:
1)强制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2)推荐性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7.2.3 我国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1 标准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四部分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
2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几种元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所使用的元素应不多于以下三种。
1)引导元素(可选元素):表示文件所属的领域。
2)主体元素(必备元素):表示上述领域内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
3)补充元素(可选元素):表示上述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或者给出某文件与其他文件,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间的区分信息。
17.2.4 我国标准的有效期
以ISO标准为例,该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需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明确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7.2.5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标准规范
1 基础标准
1)GB/T11457《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该标准给出了1859个软件工程领域的中文术语,以及每个中文术语对应的英文词汇,并对每个术语给出相应的定义,适用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科研、教学和出版等方面。
2)GB/Z31102《软件工程软件工程知识体系指南》。该指导性技术文件描述了软件工程学科的边界范围,按主题提供了访问支持该学科的文献的途径。
3)GB/T1526《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规定》。该标准给出一些指导性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可以增强图的可读性,有利于图与正文的交叉引用。
4)GB/T14085《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该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包括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配置图中所使用的图形符号及其约定。该标准中包含的图形符号是用来表示计算机系统配置的主要硬件部件。
2 生存周期管理标准
1)GB/T8566《系统与软件工程软件生存周期过程》。该标准为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建立了一个公共框架,可供软件工业界使用。
2)GB/T30999《系统和软件工程生存周期管理过程描述指南》。该标准的目的是统一过程描述,并允许组合来自不同参考模型的过程,简化新模型的开发并有利于模型的比较。
3)GB/T22032《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生存周期过程》。该标准为描述人工系统的生存周期建立了一个通用框架,从工程的角度定义了一组过程及相关的术语,并定义了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3 质量与监测标准
1)GB/T1553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该标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生存周期内各类软件产品的基本测试方法、过程和准则,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机构、测试机构及相关人员。
2)GB/T25000《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本系列标准分为多个部分,采标ISO/IEC25000系列标准,在系统和软件质量测量过程的支持下,为系统与软件质量需求定义和评价提供指导和建议。
4 文档管理标准
1)GB/T856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该标准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本要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
2)GB/T9386《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该标准是为软件管理人员,软件开发、测试和维护人员,软件质量保证人员,审核人员,客户及用户制定的,用于描述一组与软件测试实施方面有关的基本测试文档,标准中定义了每一种基本文档的目的、格式和内容。
3)GB/T16680《系统与软件工程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该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定义了软件文档编制过程,用于帮助他们制定、执行和评估用户文档的管理工作。
5 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涉及的其他标准
在信息技术服务方面,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保障类标准、技术创新标准、数字化转型服务标准和业务融合标准六个类别。
17.3 本章练习
教材章节练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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