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收养人要满足四个条件: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具体问题当具体分析。我以为上述条件中,首当其冲的“无子女”一条当适当放开。
在其他一切条件同时具备的前提下,“无子女家庭”或许对收养孩子有充分的渴望,但相比之下“有子女家庭”更拥有养育子女的经验,这种经验无疑在孤儿的抚养、教育之中将起到莫大的帮助作用。
相关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深入了解有领养地震孤儿愿望家庭的实际情况,只要认定是有条件、有爱心、有责任感的家庭,不论是“无子女”还是“有子女”,都可允许成为领养家庭。
一切为了孤儿的生活和成长,这是惟一且共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