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分类:
1.实施方式:
(1)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2)强制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2.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1)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
(2)不定值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只载明保险金额而不载明保险价值的保险。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不定值保险包括: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strong>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strong>
3.保险保障的范围:
(1)财产损失保险:
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是一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可分为火灾保险(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各险种还可进一步细分。
(2)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为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
(3)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保险标的的内容:
(1)物质财产保险:
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2)经济利益保险:
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损失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或者对他人依法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5.保险标的的性质:
(1)积极性财产保险:
是以已经存在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车辆损失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2)消极性财产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6.承保风险:
(1)单一风险:
(2)综合风险:
7.经营目的:
(1)营利性:
(2)非营利性:
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3)政策性财产保险:
(4)商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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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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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我保险学老师课件总结,谢谢我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