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

1.以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条件

B.刑法分则中犯罪主观方面仅包括故意和过失

C.法条竞合的数罪具备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D.因果关系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条件

答案:A

解析:

A项:在刑法条文结构方面,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A项正确。

B项: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索。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但并非唯一内容,对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对于法条竞合的各罪之间,其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复或交叉。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

D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以下对类推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

B.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

C.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

D.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答案:C

解析:

类推解释,指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该行为有危害性、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处罚。本质上是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是被禁止解释方法。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有两点:(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2)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不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

A项: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刑法上的财物,是指在客观上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范围包括有体物和无形物。将“燃气”解释为“财物”未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故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故“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符合刑法规定,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B项错误。

C项: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不具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可能性,将该种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已经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预期,属于类推解释。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此可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范围内,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二、多选

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有?

A.将动物胚胎放到其他动物子宫里

B.将人的胚胎放到动物子宫里

C.将动物胚胎放到人的子宫里

D.将人的胚胎放在她人子宫里

答案:B,C,D

解析:ABC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D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C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均构成犯罪。A项中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其他动物体内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因此,BCD项正确,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三、简答

5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1.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观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3.简述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4.简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据《民法典》1020条,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法条分析

55.《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问题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认定?

问题2: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

问题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析:

问题1——答:本条规定的犯罪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分为两种:(1)“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2)“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问题2——答:1.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即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成为本罪对象;2.国家情报: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问题3——答: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即构成本罪要求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秘密或情报,即使为国家秘密和情报,但其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6.《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问题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问题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解析:

问题1——答:本法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可将职务代理纳入委托代理的范畴加以规范。但职务代理有其特殊性:(1)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2)代理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基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作人员,如工厂采购员、商店售货员等;也包括其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如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3)代理事项应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职务代理行为。(5)必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问题2——答:“善意”,是指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相对人可证明不知、无法知道或不应知道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可被认定为“善意”。而被职务代理的一方,可证明相对人事实上知道该限制,或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如做过形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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