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作者申请“鬼吹灯”商标,为什么还会被驳回?

提到当下探险盗墓题材的作品,人们自然会想到《鬼吹灯》系列小说,即使你没有看过《鬼吹灯》这本小说,但也从影视作品中多少了解到“鬼吹灯”这个词。

《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是笔名,作者原名是张牧野。

2018年10月22日,《鬼吹灯》作者张牧野成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向商标局提交了第34182677号、第34173243号“鬼吹灯”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海报、杂志(期刊)、文具、绘画材料等商品上与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等服务上。

《鬼吹灯》作者张牧野以小岛工作室的名义申请“鬼吹灯”商标,是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不幸的是,商标局驳回了“鬼吹灯”的商标注册申请。

为什么商标局要驳回“鬼吹灯”的商标注册申请呢?

商标局认为:“鬼吹灯”具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直接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不良影响”的绝对理由进行了驳回。

所谓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这一条款属于绝对禁止条款,违反该规定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即使标志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小岛工作室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申请复审但未获得支持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小岛工作室认为:涉案商标“鬼吹灯”本身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其投资人张牧野,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具有了区分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其使用在“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即使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诉讼请求,“鬼吹灯”商标不得注册。

小岛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考虑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时,除了应当考虑商标作为广义商业标识的经济功能外,其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能忽视,商标所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在判断标志可否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时,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考量,认定的标准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为限。本案中,诉争商标为“鬼吹灯”,该文字作为标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而小岛工作室对于“鬼吹灯”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种启示,即使申请注册的标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大的影响力,如果标志本身的含义或者图形整体格调不高,并产生不良影响,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图文来源于十点法务杨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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